信件内容
受理编号:
25386
信件分类:
求决
提交时间:
2021-08-16
信件标题:
寻衅滋事行政处罚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您关注我反映的问题,烦扰之处,还请见谅
反映主题:故意伤害寻衅滋事
请求:请求政府责令被反映人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支付反映人被打伤的医疗费
事实与理由:
反映人与被反映人是同村居民,反映人是务农,被反映人是教师(今在古路湾任教)于2021年7月11日早上8时许,因村设垃圾桶放在村广场的西南角,被反映人强调村干部在反映人家附近放垃圾桶,目的是扰乱反映人门前的卫生环境,被反映人以维护村卫生为由,强调语言被村委信以为真,竟把放在村广场的垃圾桶移放在反映人家的附近,被反映人与村委的举动引起反映人的不满,当发现问题的所在后理论时,竟被被反映人打伤,经医诊,反映人的伤情为:右侧颧骨、眼眶内外侧壁、眶上壁及双侧鼻骨形态异常、走形、不自然,部分局部凹陷,案发后经派出所出警后至今不予处理,反映人认为依据我国刑法第289条被反映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强行村委移放垃圾桶的行为是找反映人的事,已构成寻衅滋事,但本案却得不到派出所的支持,更严重的是不予处理,属实失去了确保一方平安的职责,反映人认为被反映人、村委及派出所放纵作恶者作恶,不支持受害者的 受害,因此特谨成政府对本案予以干涉,责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达至息事宁人
此致:
叶县人民政府
反映人:毛海中
2021年8月16日
回复信息
回复单位:
叶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1-08-29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你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经调查,2021年7月11日早晨7-8时许,叶县任店镇任一村二组村民毛某福,因村上公共垃圾桶摆放问题与同村村民毛某中夫妇(同为叶县任店镇任一村二组村民)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毛某福和毛某中二人相互弯腰伸头要求对方打自己,后二人用头部对撞1-2下,未发现毛某福有对毛海中拳打脚踢及持物打人情况。以上事实有毛某福陈述和申辩、毛某中陈述、证人证言、走访记录及视频、现场短视频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反映人反映情况不属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叶县公安局依法对毛某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如反映人毛某中本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公安局或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0375-3649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