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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受理编号: 24010
信件分类: 举报
提交时间: 2021-06-28
信件标题: 关于叶县常村镇派出所有案不立的举报
信件内容: 叶县人民政府: 我是叶县常村镇石门水库李家庄小桥新建项目负责人唐植军,现我举报叶县常村镇派出所有案不立问题: 2021年3月,举报人承接叶县辛店至常村扶贫道路改建工程,将常村镇石门水库李家庄辛店至常村旅游专线李家庄小桥的打桥桩工程交由张岩施工。 因双方工程款(约两万元)的纠纷,举报人要求张岩通过诉讼解决,但张岩拒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却挟私报复,于2021年6月2日晚约7点46分左右,伙同其父亲带领十几人手持相应器械并开着相应的机械设备前往李家庄小桥工地,将已制作好的钢筋笼进行拆解破坏,经工地现场施工人劝阻,依然不停止破坏行为。经报警后,公安民警到现场制止,此时张岩父子及其带领的人员已将钢筋笼破坏6个,造成举报人直接财产损失达11万余元。 举报人于次日从武汉到达现场后,多次要求叶县常村镇派出所对张岩父子毁坏财物的行为立案侦查,但常村镇派出所对举报人的损失置若罔闻,不采取任何措施。 举报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之规定,张岩父子等十几人的行为已经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其公然损毁举报人财产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符合以上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 但从案发至今,常村镇派出所一直不予刑事立案侦查,现举报人将该情况反映至贵单位,请求责令常村镇派出所依法履行职能,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附件:1、现场毁坏图片 2、直接损失清单 举报人:唐植军 身份号码:422423196603106319 联系电话:13654154360 2021年6 月28 日
回复信息
回复单位: 叶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1-07-07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你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经查,2021年6月25日,唐某军到常村镇派出所报案称:我在叶县常村镇李家庄建桥工地的六个钢筋笼被张某破坏了。接到报警后,常村派出所先对唐某军制作报案笔录,并于2021年6月26日将此案受理为刑事案件。案件受理后,办案民警通过电话通知张某到所接受询问,张某向办案民警提供同唐某军电话录音:唐某军欠张岩工程队工程款,张某通过电话向唐某军催要工程款未果,张某电话中问唐某军工地钢筋笼咋办,唐某军称“给你了”。张某随即安排工人将该工地六个钢筋笼切割后,准备拉走抵为工程款,后被制止,切割后的钢筋笼留在原地。张某已向叶县人民法院起诉,主张钢筋笼所有权。因张某在外省务工,办案民警告知张某尽快到所接受询问。通过电话向张某了解情况后,为查明此案是否属经济纠纷,办案民警对此案呈请延长立案审查期限至一个月。下一步,叶县公安局将加快对此案调查力度,尽早查明事实,若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叶县公安局将在法定立案期限内依法立案侦查,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打击处理;若该警情属经济纠纷,公安机关将依法向报警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0375-3649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