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受理编号:
19547
信件分类:
投诉
提交时间:
2020-10-10
信件标题:
是谁在侵占偷用我的承包土地
信件内容:
控告状
控告人:樊秋菊,女,汉族,1968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开源路西98号楼27号,身份证号:410402196811260569,联系电话:15660596386。
被控告人:叶县夏李乡孙庵村
请求事项:
1、归还给我承包的土地;
2、补偿我的经济损失;
3、依法给予我土地确权;
4、依法处理非法侵占土地的恶势力。
事实和理由:
我上次向上级领导反映的关于我的承包土地这个问题,至今根本就没有得到处理,没有落实。基层部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假报结。
我的户籍所在地原来在叶县夏李乡孙庵村大李庄,1996年分地,每人两亩两分土地,当时孙庵村大李庄有我的户口,应当有我的承包地。因为结婚,我出嫁到平顶山市,我的户口迁到了平顶山市。根据国家政策,土地三十年不变,我的土地现在应当还存在。但是多年以来,我问遍了亲戚乡邻,一直都说没有我的地。在国家严厉扫黑除恶的当今,我的承包土地竟然不翼而飞!是谁在盗用我的户籍,骗取政府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无论是否将户口迁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应当享有土地承包权益。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 只有举家迁入设区的市,村集体才能收回承包地。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是一项基本原则,承包人进城落户的要根据自愿原则处理。
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不愿意交回的应予依法确权登记。
为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肯求叶县人民政府领导在百忙之中,给予督办,查清事实,公正处理,以确保国家法律、政策的威信!
谨呈
樊秋菊
2020年10月10日
回复信息
回复单位:
叶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0-10-12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你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经核查,该反映人樊秋菊,原籍为夏李乡孙庵村大李庄组,后投亲其父(原平顶山矿务局退休职工),并把户口落在平顶山市新华区,但在原籍孙庵村一直保留户口至2012年(因属双重户口,原籍户口被注销)。1996年分地时,樊秋菊已出嫁并落户平顶山市新华区,但因其户口在夏李乡孙庵村大李庄,与户主(反映人哥哥)樊豪为同一户口簿,因此樊豪家庭户共6人,分到11.75亩承包地,包括樊秋菊本人分到的1.96亩承包地。由于土地承包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樊秋菊本人长期不在家,因此她分到的1.96亩承包地一直由樊豪耕种。由于兄妹俩人产生矛盾,樊秋菊想要回自己的承包地,樊豪不同意,因此导致该反映问题的产生。综上所述,不存在该反映人没有承包地和承包地不翼而飞的情况。该问题因为兄妹俩人产生家庭纠纷而导致,目前,夏李乡孙庵村村干部正在协调双方进行调解和沟通。夏李乡孙庵村村干部向该反映人宣传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争取得到其理解和支持;同时将加强协调该反映人兄妹双方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0375-8754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