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林业局
关于《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健全森林防火体系,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县林业局起草了《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异议,请在15天之内提交县林业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375-3310510。
叶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50米范围以内。
三、森林防火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和禁火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吸烟、野外用火等;
(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等;
(三)祭祀活动时烧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四)未经许可烧灰积肥、烧田梗、炼山、烧荒烧炭等;
(五)野外明火取暖、照明、野炊、放孔明灯等;
(六)私设电网、放火驱兽、烧山狩猎等;
(七)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和行为等。
四、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全县护林员和森林、林地、林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管护或经营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要加强巡查管护,采取有效防火措施,一旦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报告。
(二)各乡镇(街道)要立即成立森林防火巡查队,加强野外火源巡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特别是要做好重点林区、风景区的火源管控;对辖区内的痴呆、聋哑、精神病等特殊人员要指定专人监管。各乡镇(街道)、防火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扑救。
(三)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扫描防火码,接受森林防火部门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各乡镇(街道)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电台、广播、报刊、微信群及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媒体及形式广泛宣传教育,使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户晓。全县公职人员要带头倡导绿色文明祭祖扫墓,自觉履行森林防火和宣传责任,教育和带动亲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成为森林防火和义务宣传的典范。
六、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331052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