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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保障及救助
发布时间:2017-12-08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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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低保

1.申请条件。2016年,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为2960元。凡具有当地户口,家庭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具备申请条件。

2.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2)入户调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调查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驻村干部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

(3)民主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人组织村级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代表、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村级将经民主评议通过的拟保对象名单在村级公示栏进行第一榜公示,时间不低于7天。

(4)乡镇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人员根据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情况,集体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提出拟保对象审核意见,并将拟保对象名单在村级公示栏进行第二榜公示,时间不低于7天。

(5)县级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保对象,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长期公示。各行政村要在本村显要位置设置长期固定低保公示栏。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低保对象要在村级原公示地点予以第三榜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公示栏进行长期监督,发现公示内容污损、涂抹,要及时予以更新。(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