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平顶山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等相关年度检查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3年6月30日以前经叶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
即日起至6月30日。
三、年检内容
1.党建工作。本单位有正式党员三名以上的,是否建立了独立党组织;不足三名正式党员的是否建立联合党组织;没有正式党员的是否挂靠建立党的组织或派驻党建指导员开展党的工作。
2.是否按照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修改本单位章程是否备案。
3.本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务主管单位、注册资金、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变动,是否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4.是否有或者聘请取得会计资格的财务人员,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记账,收入支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本单位的证书、印章管理是否规范,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6.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有侵占、私分、挪用本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等情况。
7.开展重大活动是否向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在本次年检中是否弄虚作假。
8.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设立分支机构。
9.是否有离退休党员干部或者在职人员在本单位兼职,兼职是否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会员入会是否自愿,退会是否自由。
10.社会团体是否按照本单位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否使用社会团体会费发票;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年检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需同时附带正本和行政印章);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并加盖单位主体行政印章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要求在规范会计账目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年度财务状况。
(三)年度从业人员30人以上、会员数(社团)150个以上
和未参加2022年度年检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23年度《审计报告》。
(四)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教育类、劳动类、卫生类等有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出示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许可证副本原件,提供复印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实填写《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自查表》(附件4)并加盖本组织公章。【参照《违反非营利要求的12方面问题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照表》(附件5)自查自纠】。
3.各社会团体需提交与本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的机构名称相一致的、规范的室外标牌图片一份,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五)《清廉社会组织创建承诺书》。
五、年检步骤和程序
(一)自查。参加年检的各社会组织对照上述年检内容和重点进行自查,认真准备年检资料,通过微信工作群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按照要求如实详细填写。
(二)初审。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年检初审意见,并在《年度检查报告书》相应栏里加盖印章。
(三)复审。参加年检的各社会组织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于6月30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县民政局,逾期不予受理。县民政局将采取抽查审计、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审验,并依据规定作出年检结论。需提交的材料如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视为未年检,年检材料报送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
(四)公布。审查工作结束后,县民政局将对各社会组织年检结论,通过本县媒体、网站和微信工作群及时予以公告。
六、年检的结论和标准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2023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换届等情形;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23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行为的。
(三)对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将责令期限整改。整改期满,社会组织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依据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社会组织在提交年度检查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四)无故不参加年检,将视为“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列入监督管理和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将依法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联系电话:6117226
地址:叶县昆阳大道南段叶县民政局院内东三楼社会组织管理股(昆阳大道9号,新客运南站向南100米路西)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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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