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扶贫组〔2019〕8号
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叶县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委各部位,县直机关各单位,县管各企事业单位,驻叶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及省扶贫办、财政厅转发该意见的通知(豫扶贫办﹝2018﹞39号)和《关于印发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国开办司函﹝2019﹞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完善制定了《叶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7月24日
叶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推动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服务水平,落实公告公示主体责任,规范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加大监督力度,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安排、实施、管理的透明度,确保扶贫资金运行安全高效,根据《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及省扶贫办、财政厅转发该意见的通知(豫扶贫办﹝2018﹞39号)和《关于印发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国开办司函﹝2019﹞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县乡财政部门、扶贫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形式,公布扶贫资金和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管理措施。
第三条 扶贫资金是指《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适用范围内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融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扶贫项目是指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均应按规定实行公告公示(涉密信息除外)。
第四条 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三)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实施的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四)脱贫攻坚规划。经省、市、县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
(五)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实行村、乡、县三级公示。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
(六)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七)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县、乡、村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八)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九)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 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五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一)县级公告公示工作,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来源、规模、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由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安排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县公告公示应通过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政务公示栏和公告牌等公布。
(二)乡(镇、办事处)、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工作,由实施单位在本单位及项目所在乡(镇、办事处)、行政村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范围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乡镇公告公示应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政务公示栏和公告牌等公布;行政村公告公示要在行政村村部、行政村和自然村公示栏、公示墙以及较大的路口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告公示应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攻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县級应通过本地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公开;乡(镇、办事处)行政村应为群众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资金项目信息提供便利,重点利用政府网站、乡镇服务大厅、村组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各级公告公示应当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七条 设立公告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标志,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晣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现有建筑物,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示牌(栏)和标志性建筑物。
第八条 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
第九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公告公示内容提出质疑的,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询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询问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
行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询问人。
第十条 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县级年度扶贫考评内容,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性质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各乡(镇、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扶贫办、财政厅转发国务院 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扶贫办﹝2018﹞39号)
2、《关于印发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国开办司函﹝2019﹞102号)
3、《叶县扶贫项目公示公告规范性文本》
附件2: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印发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