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叶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8日
叶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豫财农[2018]41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 加强扶贫资金监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豫财农[2016]194号)等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修订办法。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及省市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加大统筹整合和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涉农资金使用机制,提高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加强绩效考评管理,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整合原则
(一)基本原则。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做到应统尽统、应整尽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整合资金的意义,不得限定具体用途,不得干扰统筹整合,把分散的资金统筹起来,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整合范围。包括中央和省市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资金、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方面资金。
(三)资金用途。聚焦“两不愁三保障”目标,根据县脱贫攻坚项目库规划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计划,资金全部对接到项目,同时严格避免“负面清单”项目内容,通过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确保全县实现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四)操作程序。按照先有项目、再有资金的原则,提前建立项目库。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任务原则上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资金不滞留。县扶贫、发改部门制定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财政、扶贫等部门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整合资金来源、用途及项目建设情况,同时实施行政村公示制。
(五)实施主体。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精准使用、提高效益”的基本原则,原则上统筹整合资金仍以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为主组织实施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按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研究意见确定项目主管部门。
(六)部门分工。财政部门收到应纳入统筹整合资金范围的指标文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编制预算,逐级报批后将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资金专户。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批复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实施方案既定项目建设进度,整理完善报账手续,报县扶贫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支付资金。
三、项目主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扶贫责任,谋划、规划、包装扶贫项目,报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查,县政府审批;
(二)根据项目库安排,提出扶贫资金行业项目实施意见并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如需划拨乡镇的资金,在方案及批复中予以注明);
(三)根据指挥部批复,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项目设计、预算评审、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实施、工程监理、组织验收、工程决算等工作);
(四)审核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并组织项目报账、记账;
(五)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管理
(一)县财政部门收到需统筹整合涉农预算指标后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完善手续,将应统筹整合的资金划拨到县扶贫资金统筹账户。
(二)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计划,结合整合资金性质,将资金全部对接到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和报账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三)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统筹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结转结余资金,可收回统筹重新安排用于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结余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可收回统筹重新安排用于脱贫攻坚工程。
五、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资金报账程序
实施单位根据县扶贫攻坚指挥部确定的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适时准确地提出支款申请并提供报账凭证,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包括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无主管部门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直接将有关资料报扶贫部门审批后,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应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的原则。下列情况不予报账:
(一)未经相关主管部门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三)擅自调整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五)其他不符合要求、超出规定使用开支范围的。
报账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报账阶段提供相应的报账资料。
1、工程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
(1)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叶县统筹整合扶贫资金专户资金申请表、批复项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工程预算表、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合同。
(2)阶段性报账时:叶县统筹整合扶贫资金专户资金申请表、工程款税务发票、阶段性工程验收单,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阶段性工程监理报告。
(3)工程完工报账时:叶县统筹整合扶贫资金专户资金申请表、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财务决算表、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报告。
(4)支付质量保证金时: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质量复验报告。
(5)项目投资额小的,可适当简化报账程序,或可尝试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资金支付方式。
2、设备采购类项目应提供:
财政农业项目报账提款申请单、物资设备购销合同、物资设备采购的税务发票、物资设备接收单、如为政府采购,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相关手续。
3、贷款贴息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
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单、利息支付凭证等。
4、补助到农户的种子、种苗、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费用支出,在报账时除提供购货发票外,还应提供发放清单,详细列明补助物资的单位、品种、规格、数量,并经农户签字确认。
5、培训类资金报账时除提供相应发票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花名册和培训费用清单,包括培训预决算、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人数等。
(三)县扶贫部门对照脱贫攻坚目标和项目库及项目台账等资料,对项目实施单位资料审核(侧重是否在项目库,是否超范围超计划等报账资料)。
(四)项目实施单位持经业务主管部门、扶贫部门审核确认的报账资料报县财政部门再次审核后,按报账额度直接将资金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或物资设备供应商。对涉及补助类的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通过惠民“一卡通”系统发放到个人账户。
(五)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记账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财政、扶贫部门记备查账并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六、档案管理
1、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文档管理,建立项目台账,并将项目建设前、建成后及建设过程中等相关资料按项目归集、整理、存档。
2、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经交接双方签字后,其中一份由接收单位作为记账依据,一份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记账依据和项目档案资料分别留存。
3、工程移交后,应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正常运转,发挥应有效益。
七、审计监督(监管措施)
(一)全面加强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县审计、财政、扶贫部门每年组织专门力量对县统筹整合资金情况及各类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涉及整合资金项目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安排使用、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到村到户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15天。
八、绩效评价
(一)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
(二)财政部门会同审计、扶贫等部门对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主要对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和实施管理、统筹整合资金责任落实,以及脱贫成效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
九、责任追究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财政部门的责任事项
1、未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扶贫资金。
2、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资金。
3、县级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对扶贫项目资金分配进行公告公示。
4、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5、违反规定私存乱用扶贫资金。
6、县级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审核办理资金报账拨付业务。
7、对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8、违反规定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按规定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
9、未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规定,及时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影响干扰资金统筹整合。
10、未使用预算执行系统办理扶贫资金指标接收、资金分配和拨付等相关业务;未使用专户系统对通过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进行收支业务核算。
11、未按规定分配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
12、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
(二)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事项
1、未按要求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且财政部门及时反馈意见后仍不按规定调整修改资金分配方案,影响资金下达。
2、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或到人到户的扶贫资金补助对象未及时确认等原因,造成扶贫资金未能及时拨付或闲置。
3、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
4、未按规定职责分工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5、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6、申报的扶贫项目论证不充分,基础工作不扎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7、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不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仍限定具体用途、干扰阻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8、分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涉农资金用于贫困县的占比低于上年度补助贫困县资金比例。
9、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10、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
(三)扶贫部门的责任事项
1、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或入库项目质量不高导致扶贫资金闲置、浪费。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
4、县级扶贫部门未按规定对统筹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的。
5、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组织实施不力导致项目资金滞留延压。
6、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7、未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造成扶贫资金损失浪费。
8、未按规定程序决策审批扶贫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9、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四)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事项
1、未按省对市、县扶贫资金投入考核标准足额安排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
3、贫困县未按规定统筹整合财政相关涉农资金。
4、将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支出。
5、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调整扶贫项目。
6、未按规定程序报备扶贫项目调整方案。
(五)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事项
1、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扶贫资金。
2、侵占、挪用、截留扶贫资金。
3、违规使用扶贫资金。
4、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
5、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6、对涉及个人的扶贫补助资金未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助对象。
7、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操作,不执行项目建设定额、标准造成浪费。
8、未按规定程序报备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
9、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项目实施进度缓慢、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
10、提供虚假报账资料造成扶贫资金浪费。
11、审核、验收把关不严而导致扶贫资金闲置、浪费。
12、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手续不完备影响扶贫资金拨付。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