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扶贫组〔2020〕8号
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叶县扶贫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委各部位,县直机关各单位,县管各企事业单位,驻叶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叶县扶贫资产核销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8日
叶县扶贫资产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扶贫资产损失风险,规范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行为,根据《叶县脱贫攻坚以来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扶贫部门管理的资金所形成的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简称扶贫资产。其中,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到户类资产包括通过扶贫资金发放补助形式帮扶贫困户自身发展所构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发展的补贴除外。
第三条 资产核销的范围。闲置、低效利用的资产;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已无使用价值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损失的资产;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需要的资产;无法维修或者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核销的其他情形。
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毁损或灭失,已不能给贫困户或村集体带来经济利益收入。
第二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四条 资产损失确认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确凿且合法的证据。
第五条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材料,认定为损失:
1.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确认依据;
2.资产管护主体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有关技术鉴定部门(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和评估报告;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气象部门出具的天气情况证明等;
4.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第六条 对毁损的扶贫资产实行分类管理,依据下列材料,认定为损失:
1.资产管护主体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有关技术鉴定部门(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和评估报告;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证明,气象部门出具的天气情况证明等;
3.扶贫资产毁损情况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第三章 资产损失核销程序
第七条 发生资产损失,按照下列程序核销:
(一)项目村组织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贫困户代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资产核销进行评议,形成书面评议意见。评议意见要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评议过程以及结果,同时评议人员签字、村委盖章。评议结果要在村内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村将资产损失报告报乡(镇、街道)。资产损失报告要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损失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召开会议对上报的资产损失报告进行研究,组织分管纪检、财政、发改、审计、扶贫等工作的主管副职,形成书面审核报告,同时聘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残值进行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经党政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县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复。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书面审核报告要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评议过程以及结果、评议人员签字、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县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依据乡镇(街道)申请进行审核批复。乡镇(街道)依据批复进行账务核销,并进行后续跟踪管理。资产处置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统一上缴乡镇财政所代管,按照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四章 核销资产的后续管理
第八条 对经批准核销的扶贫资产,乡镇(街道)应当逐笔登记备案,作为会计档案保管,做到账销案存。已核销的损失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资金。
第九条 对经批准核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要建立账册,单独存放,并由乡镇(街道)组织相关站所全程监督资产的变卖处理过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各类资产损失的,由乡镇(街道)成立联合调查组查清责任,并出具资产损失责任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在清理和追索资产权益的过程中,对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并挽回大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员,可从轻或免予处罚;对不积极参与、不主动配合或制造障碍的,应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扶贫资金、资产的核销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叶县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