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牧字〔2018〕99号
叶 县 畜 牧 局
关于印发2018年叶县支持肉牛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农业服务中心,各有关股室:
为组织实施好2018年支持肉牛产业发展资金项目,促进我县肉牛产业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支持肉牛奶牛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牧计〔2018〕46号)及《平顶山市畜牧局 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平顶山市支持肉牛奶牛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平牧〔2018〕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叶县2018年支持肉牛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叶县2018年支持肉牛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2018年8月23日
附件:
叶县2018年支持肉牛产业发展资金项目
实 施 方 案
为组织实施好2018年支持肉牛产业发展资金项目,促进我县肉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支持肉牛奶牛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牧计〔2018〕46号)及《平顶山市畜牧局 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平顶山市支持肉牛奶牛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平牧〔2018〕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为指导,按照规模调大、结构调优、产业链调长、加工能力调强的总体要求,大力推进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进一步做强肉牛产业,加快推进我县肉牛产业向融合化、智能化、绿色化、高端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肉牛标准化规模场建设等政策项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全县饲养肉牛的积极性,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为加快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项目实施结束后,计划新增肉牛犊牛1290头以上;新建肉牛标准化畜位5175个以上。
三、实施内容
(一)支持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
1、补助对象。全县范围内肉牛基础母牛存栏10头以上(含10头)的养殖场(含种牛场)、养殖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母牛要求集中饲养)。
2、补助品种。地方黄牛品种、经国家审定的肉牛培育品种和批准引进的肉牛品种,包括乳肉兼用牛品种和开展杂交生产的杂种母牛,不包括牦牛、水牛、奶牛品种。
3、补助方式。采取“先增后补”的方式,实行以母牛存栏定主体,新增犊牛定资金,即根据核查时的存栏肉牛基础母牛数量确定补助对象,根据核查时登记的基础母牛所产生的新增犊牛数量确定补贴资金数量。基础母牛指具备繁殖能力的成年母牛(原则上应达到18月龄以上),不包括后备母牛。核查登记后新增基础母牛所生产的犊牛和外购犊牛不计入新增犊牛范围。
4、补助标准。根据省财政补助资金规模,2018年每头新增犊牛补助标准不超过600元。
5、资金用途。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与基础母牛饲养有关的饲草料购买,圈舍、青贮窖、人工草地等设施建设和改造,防疫、佩戴电子耳标。
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适当安排政策宣传、数量核查、建档立卡、新增犊牛打耳缺(耳洞)标记等方面的支出。
6、实施程序。一是自愿申报。本着简便易行、有据可查的原则,动员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以书面形式进行自愿申报,填写《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申报书》(附件1—1)。二是基础母牛核查。各乡(镇)组织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肉牛基础母牛养殖场(户、合作社)进行现场登记核查。现场核查时,必须做到“四见”。一是见牛,即逐场逐户逐头调查登记,对于拒绝核查的养殖场(户、合作社)和现场核查后又增加的基础母牛,不得纳入补贴范围。二是见人,即现场核查的母牛数量要经养殖场(户)或合作社法人代表和核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三是见标,即对母牛佩带的耳标实行一牛一号登记造册,建立纸质档案。四是见榜,即现场核查后,要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养殖场(户、合作社)基础母牛存栏数量,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村民监督,数量不实及时更正。各乡(镇)要在2018年8月3日前,完成存栏基础母牛1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合作社)的基础母牛存栏数量核查工作,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基础母牛统一登记造册、建立纸质档案。各乡(镇)对统计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是确定补助对象。各乡(镇、街道办)农业服务中心要本着“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补助对象,畜牧局、乡(镇、街道办)农业服务中心与补助对象签订《母牛扩群增量目标考核任务书》(附件1—2)。母牛扩群增量目标原则上按65%—70%的繁殖成活率计算。同时,各乡(镇、街道办)要填写《项目补助对象基础母牛数据汇总表》(附件1—3),加盖公章后上报县畜牧局存档。四是新增犊牛核查。项目实施期为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在此期间,补助对象必须认真填报《河南省肉牛基础母牛扩群记录表》(附件1—4),如实记录母牛配种、产犊、处理以及出生犊牛基础信息,包括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新增犊牛的养殖场(户、合作社)在犊牛出生10日内要及时报告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办)农业服务中心每2个月对新增犊牛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留存新增犊牛的正面和侧面照片(附件1—7)。经核查后的新增犊牛必须在耳朵上打标记(耳缺、耳洞),避免重复补贴。新增犊牛核查结果要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村民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各乡(镇、街道办)将《项目补助对象新增犊牛数据汇总表》(附件1—5)报送县畜牧局。项目实施结束后,县畜牧局将新增犊牛审核汇总结果和项目实施总结一并上报市畜牧局,同时负责组织对全县新增犊牛核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县补助对象数量的50%。为了解项目示范带动作用,各乡(镇、街道办)要将存栏10头以下肉牛基础母牛的养殖户新增犊牛情况表(附件1—6)一并上报县畜牧局。市畜牧局、省畜牧局将适时开展抽查。五是项目实施期满,县畜牧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审核确认的新增犊牛数量,将补助资金据实拨付到补助对象。
项目实施期间,补助对象在发生基础母牛和新增犊牛淘汰、出售、屠宰、死亡等情况时,要及时向乡(镇、街道办)畜牧部门备案(出售、屠宰的要有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二)支持新建肉牛标准化规模场
按照河南省关于支持肉牛奶牛产业发展意见,支持新建畜位500个以上的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
1、补助对象。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新建畜位500个以上的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2、补助标准。新建畜位500个以上的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每个畜位补助不超过1000元。项目建设实行“先建后补”,以建成畜位数量核定补贴资金数额。
3、补助条件。肉牛标准化养殖场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粪污能够资源化利用;标准化肉牛场新建畜位不少于500个,且每个肉牛畜位面积不少于4㎡;并提供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建设单位所需土地使用证明手续,养殖场工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性材料、包括环境评价批复意见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回执(对环保设施不健全或环保设施不能满足畜位总数要求的不予补助),项目拟建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场区设计平面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畜牧局要会同财政局与各乡(镇、街道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管理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项目管理。各乡(镇、街道办)要切实抓好基础母牛登记、繁殖配种、新增犊牛核查、补助对象公示四个关口。加强政策宣传,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开展母牛、犊牛饲养技术培训,切实提高母牛养殖水平。畜牧局设立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0375-8052348),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落实举报事项,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三)严格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监管,对虚报、多报基础母牛和新增犊牛数量,套取补贴资金和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经查实后予以通报,收回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
(四)推动产销衔接。积极鼓励母牛养殖场户与肉牛产业化集群龙头企业对接,签订产销协议,发展订单生产,逐步建立健全利益均衡分配机制,使养殖场户得实惠,龙头企业有牛源,不断推动我县肉牛产业化集群发展壮大。
附件:1—1 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申报书
1—2 母牛扩群增量目标考核任务书
1—3 项目补助对象基础母牛数据汇总表
1—4 河南省肉牛基础母牛扩群记录表
1—5 项目补助对象新增犊牛数据汇总表
1—6 1—9头基础母牛新增犊牛统计表
1—7 项目补助对象新增犊牛档案记录表
附件1—1
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申报书
场(户)名 | 地 址 | ||
负 责 人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银行账号 | ||
基础母牛 存栏数 | 品 种 | ||
申
报
书 | 本人自愿参与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的实施,自觉接受县、乡畜牧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完成扩群增量目标任务,按县、乡畜牧部门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并保证申报基础母牛数量的真实,如实上报扩群增量犊牛繁育头数,如有虚假,愿承担所有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1—2
母牛扩群增量目标考核任务书
甲方: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
乙方: 养殖场(户)
为推进全县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的实施,确保扩群增量目标的落实,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目标考核任务书。
一、乙方自愿参与甲方组织实施的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完成扩群增量目标任务。
二、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实施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三、甲方应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督促乙方增加基础母牛养殖规模,在项目实施期间,乙方肉牛基础母牛由登记时的 头,增加到 头;繁殖犊牛 头。
四、按照甲方要求,乙方及时对母牛、犊牛加施标识,并如实填写《河南省肉牛基础母牛扩群记录表》。
五、乙方基础母牛购入或出售,以及犊牛出生、出售或死亡,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每2个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
六、甲方有权根据扩群增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最终确定补助头数与补助金额。同等基础母牛规模下优先补助扩群增量幅度较大的养殖户(场);对未完成扩群增量目标任务的,甲方将会商有关部门,降低补助头数或取消补助对象资格。
七、乙方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助资金,一经发现核实,甲方将取消乙方补助对象资格,追回补贴资金,两个年度内不得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如已发放补助资金的,将资金收回财政。
八、丙方负责监督甲乙双方履行各自责任职责,定期督查工作进展,核实扩群增量任务完成情况,最终确定补助头数与补助金额。
九、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叶县畜牧局(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3
项目补助对象基础母牛数据汇总表
填报单位: 乡(镇)(政府公章)
村 名 | 养殖场(户、合作社、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联系方式(手机) | 基础母牛现场核查存栏数(头) | 拟新增犊牛数(头) |
合计 | |||||
项目数据核查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
附件1—4
河南省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记录表
场(户、合作社)名称: | |||||||||||
基础母牛 标识 | 场内 编号 | 品种 | 入场 时间 | 配种 时间 | 与配 公牛号 | 产犊 时间 | 犊牛 性别 | 犊牛 标识 | 备注 | 核查 日期 | 核查员 签字 |
核查人员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方式: 养殖场(户)或合作社负责人签字:
附件1—5
项目补助对象新增犊牛数据汇总表
村名 | 养殖场(户、 合作社、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联系方式(手机) | 基础母牛现场核查存栏数(头) | 新增犊牛现场核查数(头) |
合计 | |||||
项目数据核查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
填报单位: 乡(镇)(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6
乡(镇、街道办)1—9头基础母牛新增犊牛统计表
填报单位:(政府公章)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乡(镇、街道办) | 序号 | 养殖户(场、合作社)名称 | 地址 | 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1—9头基础母牛存栏数 | 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新增犊牛数量(头) |
合计 |
附件1—7
项目补助对象新增犊牛档案记录表
场(户、合作社)名称:
基础母牛标识 | 场内编号 | 品种 | 入场 时间 | 配种 时间 | 与配公牛号 | 产犊时间 | 犊牛性别 | 犊牛编号 | 犊牛 标识 | 犊牛出生体重kg | 责任人 |
犊牛正面照片
(贴照片处)
犊牛侧面照片
(贴照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