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叶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2018—2030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叶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22日
叶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前言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水产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水产业发展的规划依据,是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渔业产业发展,将渔业定位为国家战略产业,大力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方式调结构,促进渔业提质增效、减量增收,注重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开创现代渔业发展新局面。
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对于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叶县水产养殖管理制度,合理开发和利用养殖水域滩涂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保护环境生态安全,促进水产业持续健康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7.《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8.《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
9.《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
本规划按照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2016)进行编写。
第三节目标任务
第一条规划期限:2018—2030年。
第二条规划目标:明确叶县境内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建立以水域滩涂养殖证为核心的渔业管理制度,规范行业管理。
第三条重点任务:根据养殖水域滩涂承载力,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并提出规划保障措施。
第四节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
2.坚持生态优先、底线约束的原则。
3.坚持合理布局、转调结合的原则。
4.坚持尊重历史、立足现实的原则。
5.坚持总体协调、横向衔接的原则。
第五节规划范围
叶县境内所有水域和滩涂。
第二章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
第六节水域滩涂承载力分析
第一条水域滩涂资源状况
(一)地理位置。叶县位于河南省中部偏西南,地处东经113°02′-113°37′,北纬33°21′-33°26′,县境东西长54.5km,南北宽46.7km。
(二)地质地貌。叶县行政区划呈西南东北走向,境内山地、丘陵、平原、洼地兼有,地理、地貌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地方性,土壤类型属南方的黄红壤向北方的褐土过渡地带。
(三)水域滩涂类型、面积、数量。叶县境内有7条省市级河道和31条县乡级河道,流域面积1203km2,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穿境而过。有大型水库两座,小型水库29座。全县各类水域总面积11658hm2,现状养殖水域面积3987.64hm2。
第二条自然气候条件
(一)水文。叶县境内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均较为丰富,平均水资源总量为4.34亿m3,年平均接纳自然降水总量约12.4亿m3,年平均径流总量3.51亿m3。
(二)水质。叶县境内水系发达,河流水库溶解氧量和无机盐含量丰富。燕山水库、孤石滩水库水库水质符合Ⅱ类水质标准。主要河流澧河符合三类水质标准。
(三)气候。叶县春暖、夏热、秋凉、冬寒,四季分明,日照充足,年平均气温为14.9℃,全县多年平均降水量为840.0mm,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145.9h,无霜期为214d,多年平均水面蒸发量为802.2mm。
(四)自然灾害。叶县主要自然灾害有局地暴雨、洪涝干旱、雷雨大风、冰雹等。
第三条水生生物资源状况
(一)浮游生物。境内水域浮游植物种类有甲藻、裸藻、硅藻、绿藻、蓝藻和金藻,以甲藻最多,约占总量的60%,金藻最少,在10%以下。
浮游动物以枝角类、桡足类和轮虫最多,其次有无节幼体和原生动物。桡足类约占总量的40%,枝角类约占总量的30%以上。
(二)底栖生物。 叶县自然水域常见的底栖动物有圆田螺、蚂蟥、沼虾、摇蚊幼虫、划蝽、水蚯蚓、黄蚬、溪蟹、青虾、河蚌、鳖等。
(三)水生维管束植物。常见的水生植物有喜旱莲子草、睡莲、菱、茨、小浮萍、紫背浮萍、满江红、凤眼莲、轮叶黑藻、无根萍、微齿眼子菜、小茨藻、金鱼藻、苦草、菖蒲、慈姑、莲等17种。
(四)鱼类资源。全县天然水域内有47种鱼类,隶属于8目13科39属。
第四条水域环境状况
主要水库燕山、孤石滩水库水质基本符合II类水质标准;主要河流灰河、澧河、沙河水质符合Ⅲ类水质标准。但部分河流水域水质监测为Ⅳ~Ⅴ类水质,溶解氧偏低,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偏高。叶县深层地下水水质较好,符合Ⅲ类标准。
第五条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价
叶县境内水系发达,水域资源丰富,气候条件适宜,为水产养殖业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池塘水域因养殖技术模式、养殖设施及饲养管理技术水平的差异,水域承载能力有明显的不同,其承载能力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较大,但池塘是可控水域,此类水域可开展种养综合养殖,名特优鱼类养殖、休闲渔业,可以通过技术措施提高其环境承载力。水库等天然水域承载能力低,水产养殖容量非常有限,可开展鲢鱼、鳙鱼等滤食性鱼类增殖放流,增加渔业资源,提高捕捞量,同时提升水体的自净能力。
第七节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分析
第一条水产养殖发展现状
叶县渔业结构的主体是水产养殖,无论是水产品的产量、产值,水产养殖均占据最重要的地位。2017年水库平均单产179.5kg/亩,池塘养殖平均单产478.7kg/亩,水面综合养殖单产257.3公斤/亩。主要养殖品种有青鱼、草鱼、鲤鱼、鲢鱼、鳙鱼、鲫鱼、罗非鱼、银鱼、黄鳝泥鳅、乌鳢、青虾和甲鱼等13个品种。但水产养殖存在养殖设施落后、技术含量低,养殖品种单一、缺少品牌意识,养殖病害频发、药物滥用和信息不灵等问题。
第二条区域经济发展方向
根据市场的需求,不断进行养殖品种结构调整,加大名特优鱼类的养殖,改革传统的养殖方式,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减少养殖废水排放,发展休闲渔业,确保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水产养殖前景预测
叶县水域资源丰富,养鱼历史悠久,渔业生产环境、区位条件得天独厚,今后应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推广健康养殖模式,转变经营方式,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本规划实施后,将进一步优化叶县渔业产业布局,引领全县渔业转型发展,高污染、高消耗的传统渔业模式将被绿色、健康、优质、高效渔业所取代。
第八节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总体思路
在养殖模式上推广生态养殖,在养殖品种上突出名特优新,在养殖理念上注重生态健康,努力构建自然环境和谐、主导产业突出、基础设施完备、效益比较显著、具有鲜明特色的现代水产养殖业格局,实现水产业生产与水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三章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
第九节功能区划概述
根据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要求,将境内水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三个功能区域。
禁止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水产养殖行为的水域。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限制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允许从事水产养殖、捕捞等渔业生产经营行为,但需限制水产养殖品种、养殖数量和养殖规模,限制养殖投入品行为。限制区域包括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功能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
淡水养殖区包括池塘养殖区、水库养殖区和其他养殖区。
第十节禁止养殖区
第一条禁止养殖区类型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划定的叶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执行。
2.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划定的叶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执行。
3.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为禁止养殖区。
(二)叶县境内大小河流、渠道主河道区域为禁止养殖区,禁养河流主河道总水域面积4245.24hm2。
(三)在叶县城市规划区内的池塘,为禁止养殖水面。
第二条禁养区管理措施
禁养区内按照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管理,禁止从事任何形式的水产养殖活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水产养殖相关场地,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场由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禁止养殖区划定后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不得任意放宽管控要求,因国家和全省重大布局调整,以及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确需对禁止养殖区进行调整的,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整后,应当实施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
对于河流禁养区,可以进行增殖放流鲢鱼、鳙鱼等滤食性鱼种,增强水体生物自净能力,促进水环境生态修复。
第十一节限制养殖区
第一条限制养殖区类型、范围
1.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划定的叶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执行。
2.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划定的叶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执行。
3.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为限制养殖区。
第二条限养区管理措施
1.限制养殖区内实行养殖容量控制,限制养殖密度和品种,养殖容量不得超过水域滩涂承载力,水产养殖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在限制养殖区,禁止开展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养殖活动,禁止使用畜禽粪便、化肥、生物有机肥、沼液、沼渣、氨基酸肥等进行肥水养鱼。
3.限养区内的水库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得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得超过水域总面积的0.25%。从事网箱养殖需经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严格控制放养密度和品种,养殖方式不得造成水质污染。
4.限制养殖区内现有的水产养殖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
5.限制养殖区内可开展滤食性鱼类增养殖和适度发展休闲渔业,增殖、捕捞、休闲渔业相关活动不得破坏水库水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二节养殖区
第一条养殖区类型范围
养殖区包括池塘、水库及其它未列入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的滩涂。
第二条养殖区管理措施
1.养殖区应妥善处理水产养殖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合理控制养殖区水产养殖规模和密度,发展环境友好型生态养殖模式,禁止施肥养鱼。水库等大型水域禁止开展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养殖活动,禁止使用畜禽粪便、化肥、生物有机肥、沼液、沼渣、氨基酸肥等进行肥水养鱼。
2.加强标准化养殖场建设,推进渔业转型升级。养殖场应加强绿化配套,合理布局养殖池和厂房,实行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回收处理。养殖尾水可通过沉淀、过滤、生物净化等方法处理,达到指标规定值后排放;养殖池和沉淀池应定期排干、曝晒、消毒;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死亡鱼虾、残存饲料、养殖动物粪便等,应妥善处置,禁止随养殖尾水一起排放。
3.养殖区水库水域从事网箱养殖、网拦养殖需经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严格控制放养密度和品种,养殖方式不得造成水质污染。水库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得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得超过水域总面积的0.25%。
4.发展循环设施渔业,推广渔业物联网、智能精准投饵、疫病远程诊断等现代渔业技术,推广生物调水、生态沟渠、人工湿地等环保技术。
5.完善养殖水域使用审批制度,推进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和养殖户颁发养殖证,保护其合法权益。
6.养殖区执行《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范(SC/T 0004-2006)》《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51-2001)》《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1-2002)》等。
7.在基本农田上的池塘,本着尊重历史、保护渔民正当权益的原则,划为养殖区。但是应按照“藏粮于地”的精神设置限制条件,不得硬化、不得破坏耕作层、不得扩大规模,不得利用基本农田开挖鱼塘。
8.处于生态红线内的现状水域,本规划按照现行法规进行划分,待国家生态红线管理办法出台以后,本规划水域与生态红线有冲突的地方按规划修订程序进行修订。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四节加强组织领导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养殖功能区划的执行情况、制定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水产养殖污染治理计划,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对水产养殖业选址合理性进行审核;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工商和城管执法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实施本规划。
第十五节 强化监督检查
1.加强用途管制。
2.完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审批制度。
3.加强水产养殖生产执法力度。
第十六节 完善生态保护
加强水产养殖防控,在进行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同时,严格控制工业“三废”、农牧业和渔业生产自身对水资源的污染,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循环经济的绿色农业发展要求,对养殖池塘进行标准化、规模化改造,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使用高效、安全、环保型饲料,推广池塘内循环养殖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监测,结合环保部门对县域内主要水域监测点的监测,开展渔业水质及排放污水抽样检查,每季度集中监测一次,结合水文气候等资料统筹分析归纳,形成养殖水域水环境监测报告,并提出水质管理与调控对策,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对大型水库的生态养殖区水质的跟踪监测,做好预报预警。
第十七节 其他保障措施
第一条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对全县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分区、管理制度、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面向全民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作广泛宣传,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和自觉行动,推动全县水产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二条加强生产者教育培训。为保障全县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水产养殖的持续健康发展,针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全县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及技术培训工作方案,对全县渔业生产者定期开展水产品安全生产和技术培训工作。邀请各级水产养殖专家举办生产技术培训班,增强安全养殖意识,教育养殖户更新知识、更新观念、守法生产,组织养殖户到高水平养殖示范区学习交流,提高技术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节关于规划效力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节关于规划图件
规划图为规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