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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10-12 关键词:
关于印发《叶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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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烟草专卖局文件

叶烟专〔2021〕33号

关于印发《叶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

布局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

现将《叶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叶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9月28日

––1––叶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叶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局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进行统筹规划,防止卷烟商户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二)方便消费、服务社会的原则;

(三)“一址一证”、证照相符的原则;

(四)照顾特殊、分类施策的原则。

(五)防止无序竞争、总量控制原则。

第六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需要在叶县行政区划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依法向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辖区内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

––3––可证的事项,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同时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新办烟草制品零售点应与现有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二)相对封闭场所的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之间保持适当距离:

1.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同一校区)、军队营区可按每500人设立1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封闭式厂矿区域等内部场所,可按每5000平方米设立1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

2.商业步行街等人流量较大地段,按实际情况适当设置零售点,但100米范围内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

3.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等场所零售点的设置,原则上不超过5个。原已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超过5个的维持现状,总量不再增加。

4.车站、机场、候车(机)厅零售点按占地面积大小和实际需求情况适当设置,最多不得超过5个,原已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超过5个的维持现状,总量不再增加。

––4––5.其他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场所,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可设立

1-2个零售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不受本规定第九条限制,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设置:

(一)交通不便的偏远行政村,凡符合办证条件的经营户(但一个行政村不得超过5户);

(二)星级宾馆和大型饭店、大中型连锁商务酒店、度假村、大型体育场馆等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以出租柜台(摊位)为主要经营形式的超市、大型商场、购物中心,楼层超过三层的,可按区域楼层划分,每间隔一个楼层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四)市内轨道交通站点、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

站的便利店;

(五)高速公路同一服务区在公路两侧各设一个零售点;

(六)政府鼓励发展的品牌连锁便利店;

(七)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八)已经办理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延续的情形。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倾斜性条件设定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本人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根据具体情况可优先受理。

1.残障人士;

––5––2.军烈属;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从证件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受间隔距离限制申请办理一次。

(三)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校区、通勤出入口改造等客观原因,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从证件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受间隔距离限制申请办理一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主体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8.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9.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5.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小窗口、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的;

6.住宅小区除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7.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7––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平台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

2.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幼儿园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50米范围内;

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4.经营场所即将被拆迁或征用;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无法进行入,不能对卷烟零售商户进行烟草专卖执法检查、监管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局、省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办证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避免出现商户数量大起大落,防止卷烟零售商户过度竞争,履行控烟履约,根

––8––据当地常住人口、经济的发展状况及烟草行业发展态势,原则上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总体数量设置应当以区域指导数(综合考虑市场区域、网点存量、卷烟销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等指标而设定的数量)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再设置新的零售点。零售点区域数量上限经科学测算后由烟草专卖局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

零售点区域数量上限因国家政策、当政府的政策或烟草行业政策变化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涉及相关名词的解释:

(一)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

(二)间距,是指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店铺出入门口的门沿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门口的门沿,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三)本规定所指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距离,是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与申请场所出口、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

––9––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规定的距离标准。

(五)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内”、“不得超过”、“范围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叶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叶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叶烟专〔2017〕24号)同时废止。

叶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室2021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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