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叶县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办法
(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构建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管护体系,提升农田水利设施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叶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农文〔2020〕1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异议,请在15天之内提交叶县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0375-8053415。全文如下:
2021年10月20日
叶县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构建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管护体系,提升农田水利设施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农文〔2020〕1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安排部署,坚持建管并重,注重源头管控,健全管护制度,创新管护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实现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总体目标。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采取政府补助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县抓总、乡维修、村管护”的建后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有制度、有资金、有人员、有监督、有考核,确保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
(三)管护范围。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机井、泵站、塘堰坝、输排水、渠系建筑物、物联网控制中心、水肥一体化、气象监测、耕地质量监测、高低压电力设施等。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参照执行。
二、重点任务
(一)筑牢管护基础
1.前移管护关口。坚持建管并重,将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作为新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项目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营管护。
2.夯实工程质量。强化项目施工管理,严格建设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完善档案资料,严把采购和施工质量关、项目竣工验收关,从源头上夯实工程质量基础。对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和更换,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3.明晰设施产权。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及理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管体制等有关规定,明晰不同类型设施的产权。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原则上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规范工程移交。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县农业农村局,与项目所在乡级政府办理工程移交登记手续,交接工程设施清单和项目设计、验收等备份资料,指导乡级政府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和目标责任书,纳入县农业农村局统一监管范围。
5.强化宣传引导。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级政府应通过电视、媒体、广播、报刊和定期邀请专家、技术人员宣讲等方式,加强宣传培训,提高群众用水技能和意识,激发群众维护农田水利设施的自觉性、积极性。
(二)落实管护人员
1.实行井长制。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
2.设立管护员。根据农田水利设施数量,村级要确定若干名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管护员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通过设立公益岗予以安排。管护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相应的职业技能。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三类人群”。
3.确定维修员。乡级政府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若干名维修人员,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维修问题。维修员要认真及时做好维修工作,保证农田水利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三)保障管护经费
1.强化财政保障。县政府将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建立管护经费稳定保障机制。井泵电配套齐全的机井,县财政按照每年8元/亩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列入管护维修基金,保证农田水利设施有人建、有人管。井泵电配套不齐全的机井,县财政按照每年45元/井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购买商业保险,发挥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作用,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2.合理收取水费。县发改委要根据农业灌溉取水、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等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并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报备。可参照“以电折水”的形式收取水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以电折水”价格。收取的水费在支付电费等成本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补充管护经费。
3.拓宽筹资渠道。按规定通过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评价激励资金、管护奖补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以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提取、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拓展管护经费来源。
4.严格资金管理。规范管理使用财政预算列支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管护经费,建立管护维修基金,通过“基金池”管理方式,保持管护资金总量稳定。管护资金主要用于维修农田水利设施、购置简易维修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推进管护信息化建设、支付管护人员补助等。
(四)创新管护方式
1.依托用水协会管护。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健全管护机制,发挥农民用水协会在农田灌溉水费计收、工程管护等方面的优势,提供涉农用水服务,落实具体管护措施。
2.委托经营主体管护。发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管一体的优势,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管护要求、履行管护责任。
3.引入市场主体管护。探索建立“政府+协会+公司”管理模式,县政府通过工程总承包、特许经营、专业公司管理等方式,由第三方市场主体对农田水利设施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县政府根据第三方市场主体运营情况对其进行补贴。第三方市场主体为管护的主要负责单位,对全县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负总责,保证设施状态良好、正常运营。第三方市场主体受县农业农村局、县用水协会的监督指导,每年向县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五)压实管护责任
1.明确政府主责。县、乡两级政府对管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县政府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考核奖惩以及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等工作。乡级政府承担管护属地责任,主要负责明确管护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人员培训、维修损坏设施等工作。
2.厘清部门职责。县农业农村局是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管护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管护工作。县发改委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列支管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等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等工作。县供电公司负责新建和已接收的高压设施的运维管护。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管护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3.强化村级责任。村级组织负责全面管护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查维修档案,保证每月至少巡查一次、每季度设备(试)运行一次。巡查发现设施损坏后,要尽快向乡级政府报告,由乡级政府组织维修。
三、保障措施
(一)用好信息技术。以技术信息化促进管护现代化,整合农田设施管护信息平台、用水用电监管平台、农田设施问题举报系统等终端平台,探索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在线管理机井等设施档案,实时监测运行状况,动态更新数据,以“一张图”“一张网”“一个平台”为基础,构建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数字管理体系,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管护效能。
(二)开展集中活动。每年11月定为全县农田设施“管护月”。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管护政策和常识,增强管护责任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开展排查行动,立足农业生产需求,突出重点、全面覆盖,查清设施存在问题;开展集中整改,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坚持即查即改,建立台账、整改销号,提高管护质量。
(三)严格监督考评。县政府将管护工作作为各乡级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考核,定期督导。县农业农村局要开展管护工作年度考评,也可委托第三方统一评估。县、乡两级要公布管护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管护人员、经费和责任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管护责任不落实、农田水利设施损毁、造成负面影响的,从严追责问责。
附件:叶县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工作领导小组
附 件
叶县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文晓凡 县长
副组长:胡炜哲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王二宝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
郭志钢 副县长
成 员: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县督查局、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移民服务中心、县供电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街道)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