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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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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叶县十里铺某加油站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5日,叶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互联网平台分转举报,称叶县十里铺某加油站站内售卖的烟酒零食都没有明码标价。执法人员立即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加油站在销售食品、日用品中部分商品确实未标明价格。
查处理由和结果:
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即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该加油站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处以700元罚款。
案件评析:
此案涉及明码标价问题,食品、日用品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经营者可以根据进销情况自主制定价格,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销售商品进行明码标价。这不仅遵循了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也有助于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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