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投资环境,加快推动我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局实际,决定对在县城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予以免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现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十三条“省以下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减征、免征、缓征属于本级收入的收费”、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工程改革办[2021]5号)第六项第四条“市政设施施工不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之规定制定本《通知》。
二、适用对象
(一)与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合同)的管道燃气、城市供水特许经营项目;
(二)城市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因工程建设需要,按规定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
(三)各级财政出资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项目。
除以上项目可免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外,其他项目如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不予减免。
三、审批单位
市政管理部门。即县城市管理局按管理面权限,受理施工单位在叶县城区道路挖掘申请并审批。
四、实施时限和执行
免征城市道路挖掘费期间因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而导致本《通知》有关条款与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有冲突的,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具体要求
(一)报批和收费。施工业主为申报主体,向县本级或辖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专设办证窗口申报,若挖掘城市道路(区域)可能损毁园林绿化设施的,在报审材料中要如实填报。涉及损毁园林绿化及其设施或移植苗木的,申请方需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应的苗木移植费和绿化补偿费。
(二)施工和修复。施工方(业主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要按审批的时间、地点、范围,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否则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按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施工方进行处罚。施工方做出承诺,在工程结束后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市政专业维修队伍按原貌修复市政道路及设施。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维护期不超过12个月,修复维护后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移交管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通过验收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市政专业维修队伍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六、工作保障
有关单位(企业)必须向县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年度挖掘计划、特殊情况可以单个项目申报。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道路控掘计划和施工时间,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日常监管。对违章挖掘、违反有关规定的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和依法处罚。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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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