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暖费收取标准的情况说明
一、参照《平顶山市城市供用热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我县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因气候异常需要变更供热时间的,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告知供热单位。
二、按照物价局《关于转发<关于对叶县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批复 > 的通知》(叶价字〔2016〕39号)和平顶山市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对叶县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批复》(平发改审服〔2016〕33 号)的规定,叶县正源供热有限公司供热销售价格为: 居民采暖用热 0.16元/㎡·日,计费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的 90%计算;非居民采暖用热 0.22元/㎡·日。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居民采暖费:建筑面积×90%×0.16元/㎡ ·日×供暖天数
2、非居民采暖费:建筑面积×0.22元/㎡·日×供暖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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