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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2-05-25 关键词:
龚店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龚店镇“场所码”推广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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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

根据叶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叶县“场所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叶疫情防办〔2022〕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龚店镇“场所码”推广实施方案》,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和职责,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2年5月18日

龚店镇“场所码”推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公共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各行政村、乡直各单位要加快推广使用“场所码”,确保实现全镇所有适合场所“应设尽设”、出入人员“应扫尽扫”,为我镇常态化精准防控提供有力支撑。

一、基本定义

“场所码”是一种实现到访人员登记,并关联查验到访人员健康状态的一种健康码延伸类型。群众扫码后,系统自动记录进入该场所的人员信息,如来访人员健康码状态异常,将对来访人员给予提示。“场所码”扫码记录可应用于疫情防控的人员排查、区域协查、隔离管控、流调溯源等多方面。在局部应急状态下,可通过确诊者、密接者的扫描“场所码”记录,匹配其他扫描过该“场所码”的人进行时空关联,实现辅助疫情研判、流调溯源、精准管控和领导决策等目的。

二、使用原则

(一)应设尽设,应扫尽扫。确保全镇所有场所全覆盖、无死角,所有进入相应场所的人员扫码后方能进入。

(二)统一标准,便捷申领。全镇“场所码”从场所定义、使用范围、信息收集、分析做到标准统一,“场所码”管理人员微信搜索“健康鹰城官微”公众号,关注并进入公众号后点击下方“健康码”,选择“场所码”,在申请页面如实填写信息完成申请。

(三)一门一码,一店一码。对有多个出入口的超市等场所,实行一门一码;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店面,无论大小,实行一店一码。

三、使用范围

(一)在有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机构、工商户的工作和营商场所。

(二)在疫情防控的重点场所、重点人员工作生活区。重点场所、重点人员类别依据国家《关于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2021年8月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82号)文件,包括医疗机构、学校、景区、养老机构、托幼机构、教培机构、商超、工厂、建筑工地、邮政快递营业点、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网吧、办公场所、及其他封闭(半封闭)人员集中场所等。

(三)涉及城市出入口、人员落脚点、人群流动中的场所。城市出入口包括高速出入口等场所;人员落脚点包括居民小区、行政村、宾馆旅店(民宿、民居)等场所;人群流动中的场所包括客运班车、出租汽车、网约车等。

(四)大型场所内的最小功能单元。如各类商超等内部各功能分区和个体商户。

(五)人员聚集性强的小场所。如小超市、小饭店、小旅馆、流动小商贩、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场所、小棋牌室、小麻将馆等。

(六)其他公共场所。如公园、公共厕所、快递领取点及以上条款未包含也需落实“场所码”应用的其他场所等。

四、监管责任

“场所码”是从严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发挥“场所码”在疫情防控中的快速溯源作用,为快速流调提供信息化、数字化支撑,进一步加强“场所码”使用监管,明确以下使用监管责任和惩戒措施。

(一)压实责任。各行政村要严格落实“场所码”使用的属地责任。乡直各单位严格落实单位责任,及时申请“场所码”,在单位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使用;公民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地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做好“场所码”使用,严格落实“场所码”扫码制度。

(二)加强监管。各行业管理部门在严格执行本部门法律、法规同时,对所管理和监管领域“场所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1卫生院负责医院、医疗卫生机构、个体诊所、美容美发、洗浴足浴等重点场所“场所码”使用情况监管。

2.道路管理所负责客运车站、汽车修理店、交通卡点等重点场所等重点部位“场所码”使用情况监管。

3.农机部门负责农机销售及维修场所的“场所码”使用情况监管。

4.村建所负责燃气充装站、建筑工地的“场所码”使用情况监管。

5.民政所负责养老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重点场所“场所码”使用情况监管。

6.中心校负责幼儿园、中小学及教育培训机构等重点场所“场所码”使用情况监管。

7.文化站负责旅游景点、展览馆、书店、棋牌室、麻将馆、网吧、KTV等文娱游乐场所、上网服务场所、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等重点场所“场所码”使用情况监管。

8.派出所负责宾馆、旅社(民宿、民居)等重点场所“场所码”使用情况监管。

9.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养殖场、屠宰点和化肥、种子、农药及其他农资产品经营场所的“场所码”使用情况监管。

10.供销社负责所辖商场、交易市场、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场所码”使用情况监管。

11.市场监管所负责中小超市、餐饮店、药店、化妆品等经营场所“场所码”使用情况监管。市场监管所还应发挥市场监管执法力量优势,及时将辖区内市场主体信息与“场所码”使用情况进行数据比对,对未严格落实“场所码”制度的市场主体提出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或移交有关监管部门实施惩戒措施。

(三)惩戒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各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规定,不落实“场所码”制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拒不改正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强制措施。

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未严格落实“场所码”制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未严格落实“场所码”制度,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