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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exian-2018-00019 主题分类:以往年度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8-02-26 关键词:
叶县财政局 叶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叶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叶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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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7】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叶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叶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叶县财政局   叶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叶县发展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23日

 

 

 

 

 

 

 

 

叶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建立科学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县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主要分为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等。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主要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农村社会发展、公共服务事业等,由承担项目的部门共同管理负责。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精准、规范高效、权责匹配、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把资金使用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确保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县级财政应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结合上级安排到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确保达到上级绩效评价考核要求。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按逐年制定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分配使用。

第七条  年度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由财政会同扶贫、发改等部门根据当年脱贫攻坚工作重点研究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并报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部门应按照扶贫开发政策要求,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结合我县脱贫攻坚规划,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范围。

第九条  扶贫项目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管理、监管责任等由扶贫项目实施部门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或完善相关资料等,项目建设规范按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各部门要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机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并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 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发改委等部门根据当年脱贫攻坚工作重点研究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的分配使用方案,并报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

(二) 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 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发改委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部门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扶贫项目选择,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有条件的可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相关部门要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制定。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发改等部门应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发改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违背的,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