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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exian-2022-00001 主题分类:意见反馈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2-06-07 关键词:
《叶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意见征集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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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3日至2022年5月23日,叶县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将《叶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政府网站的形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12条,现将相关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原文第一章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由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建议修改为“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二、原文第一章第三条第(二)项“生态环境保护”建议修改为“环境保护”。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三、原文第一章第八条“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定、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建议修改为“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定、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四、原文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议修改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由建议、提案办理单位研究论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五、原文第二章第十五条建议修改为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并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六、原文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建议删除。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七、原文第六章第三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建议修改为“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法定程序后”。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八、原文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应当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九、原文第六章第三十八条“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议修改为“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发挥参谋作用”。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十、原文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建议修改为“提交县政府讨论”。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十一、原文第八章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建议修改为“按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十二、原文第九章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决策机关”建议修改为“县政府”。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