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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exian-2024-00002 主题分类:政府通告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4-01-30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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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通2024〕3号

 

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2月2日(腊月廿三)7时至23时;

(二)2月9日(除夕)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三)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7时至23时;

(四)2月24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

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一)昆阳大道以东、广场东街以西、九龙路以南、叶廉路以北的区域;

(二)昆阳大道以西、平舞铁路以东、老文化路以北、西以南的区域;

(三)平顶山尼龙新材料开发区、叶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

(四)九龙街道办事处办公楼、国源水务办公楼半径1km范围内;

(五)国家机关驻地;

(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七)重要军事设施;

(八)文物保护单位;

(九)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一)车站(含车站广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十二)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三)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四)公园广场、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五)四个山区乡镇森林防火区周边54个村庄

(十六)各乡镇政府机关周边500米敏感区范围内

(十七)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不得在小区内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满足应急要求

三、限定品种

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即不需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级、D级产品)。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即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2.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3.燃放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4.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5.“三无”产品;

6.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叶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212号)同时暂时停止施行,本通告规定的燃放时间结束后立即恢复施行。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