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带贫企业、带贫合作社
带贫企业是指在叶县县域内登记注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市场开拓能力和产业带动能力,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进入市场,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符合金融机构信贷支持范围,并经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认定的企业。
带贫合作社是指叶县县域内根据当地产业优势能吸纳贫困户入社,围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带领贫困户持续增收,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符合金融机构信贷支持范围,并经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认定的合作社。
二、出台带贫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目的意义
规范带贫企业、带贫合作社的认定和管理,发挥带贫企业、带贫合作社在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中的产业带动作用,加快企业带贫步伐,充分调动企业带贫积极性,增强辐射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的能力。
三、带贫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注册1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二)企业年经营收入在3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60%,对外担保额度和对外融资额度不超过净资产的50%,无欠税及拖欠工人工资、水电费等情况。
(三)企业依法经营。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纳税评级为B级以上(含B级),成立以来持续盈利,具备借款能力、借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四)财务管理规范。设有专职会计,具备独立核算能力,财务制度健全。
(五)社会声誉良好。成立以来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没有重大被执行信息等影响正常经营的事件。
(六)信用状况良好。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无不良征信记录,且被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信用评价系统评定为A级以上(含A级)。
(七)企业带贫能力。涉农类企业(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研发、服务等活动,和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研发、服务活动的企业,泛指农、林、牧、副、渔、果、菜、桑、茶、烟等行业企业):直接带动贫困户不低于20户或吸纳贫困人口就业不低于5户。劳动密集型非农企业(指生产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产品成本中活劳动量消耗占比重较大的轻工企业以及服务性企业等):用工人数在50人以上,其中,贫困户人数不低于20%。带动型企业:直接带动贫困户户数不低于100户,每户收益不低于500元。
四、带贫合作社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实际运行1年以上;证照齐全;在银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生产设施装备。
(二)经营稳定。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以上,近一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财务管理规范。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四)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合作社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进行年度报告。
(五)社会声誉良好。近2年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没有重大被执行信息等影响正常经营的事件。
(六)信用状况良好,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无不良征信记录,且被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信用评价系统评定为A级以上(含A级)。
(七)带贫能力。通过依托当地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组织贫困户加入合作社,吸纳贫困户人数不低于20%;通过提供就业、订单收购等方式带动一定数量的贫困户。
五、优惠政策
带贫企业、带贫合作社办理扶贫小额信贷,以每带动1户贫困户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享受《方案》确定的贷款利率、担保费率、贴息等优惠政策,贴息每半年兑付一次;贷款银行、政策性担保机构根据带贫企业、带贫合作社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六、监测管理
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对带贫企业、带贫合作社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建立淘汰机制,每年组织一次评估活动,按照本暂行办法认定标准对带贫企业、带贫合作社进行评估、审查,监测合格者,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不再享有带贫资格。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动态监测结果。每年清查一次,做到可进可出。
七、其他
叶县带贫企业带贫合作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试用期为一年,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市对带贫企业、带贫合作社出台新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