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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叶政办〔2020〕4号 ​ 发布日期:2020-03-31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叶县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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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办2020〕4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叶县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 330

 

叶县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县农产品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0〕34号)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农2020〕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统一部署,通过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探索构建以合格证为抓手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管理新模式,形成他律自律相结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格局,全面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试行范围

(一)试行区域:全县范围。

(二)试行主体:将我县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试行范围,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鼓励小农户纳入试行范围。

(三)试行品类:将我县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五类食用农产品纳入试行范围;其他特色优势农产品、“三品一标”获证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等品牌农产品纳入试行范围。

、开具要求

(一)基本样式全县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附件3),大小尺寸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也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产品相关认证认定标识等。

(二)承诺内容农产品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三)开具方式农产品生产者自行开具,合格证开具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2年备查,并在生产档案中记录相关销售信息(电子出证的,可电子存储备查)。

(四)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鼓励将合格证相关固定信息印制在定型外包装上,一联上市前在包装上填制相关品名、数量(重量)、开具日期等信息,另一联合格证填制批量信息存档备查。对于将原合格证农产品进行拆分或重新组合交易的,应对拆分或重新组合后的农产品开具新的合格证,同时留存原合格证2年备查。

主要任务

(一)深入部署动员。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3月底,各乡镇、街道结合辖区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抓好动员部署,做好组织发动、指导服务等工作。4月初,全县全面启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工作。

(二)健全主体名录。县农业农村局整合现有的涉农数据系统、平台,建立完善覆盖全县的监管对象数据库,完善农产品生产者名称、产地和联系方式、农产品名称等合格证信息模块。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农业农村局有关监管对象数据采集要求,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企业、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信息进行采集,完成本辖区农产品生产者名录数据库录入工作,确保试行范围规定的生产经营主体全覆盖

(三)加强培训指导农业农村局、蔬菜办要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关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培训各乡镇、街道要强化合格证制度培训指导,印制合格证制度告知书、明白,充分发挥乡级监管站、村“两委”和村级协管员(防疫员)作用,将合格证制度告知书、明白、合格证样版发放给辖区内所有农产品生产者做好指导服务,确保合格证填写规范、信息完整、内容真实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合格证制度宣传,特别是在生产基地、农村主要路口等显著位置制作宣传展板、张贴相关宣传彩图,做到醒目易懂,增强农产品生产者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融媒体中心要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媒体上专题宣传食用农产品合格制度相关内容,实时报道我县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落实合格证制度的共治氛围。

(五)强化监督检查。建立试行合格证相关机制,实行监管名录数据库录入和合格证开具情况月报、通报制度督促各乡镇、街道从快从实推进合格证试行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将开具并出具合格证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既要检查农产品生产者是否按要求开具并出具合格证,也要核查合格证的真实性,严查虚假开具合格证等不良行为。对合格证信息填写不真实不完整、无合格证上市、有合格证但其产品抽检不合格等行为的生产主体,要重点监管和教育,帮助其查找原因、整改问题,涉及屡教不改和涉嫌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纳入信用体系管理。

)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街道在试行过程中,要及时收集试行情况,分析总结经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推进情况分别与4月24日、7月24日、11月26前以书面报告形式,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赵韶,联系电话:0375-7268032。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叶县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工作制度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全县试行农产品合格证工作。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成立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措施细化分工,建立试行工作责任制,确保合格证试行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保障支持。县农业农村局要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技术服务、农产品认证等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定期组织开展合格证制度宣讲和业务培训,逐步构建专业化检查员队伍,确保合格证真实开具、有效使用。各乡镇、街道要将合格证制度试行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经费投入,强化工作力量,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协调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场准入查验机制,推动农产品收购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对进入市场的产品进行合格证查验,把好市场准入关口,倒逼生产主体主动开具合格证。县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严格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或委托检验,把自检、委托检验结果作为开具农产品合格证的依据。县畜牧局为畜禽和禽蛋开具检疫证明时,要把生产主体开具出具合格证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内容

(四)加强绩效考核。将合格证试行工作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县食品安全考核评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延伸绩效考核,以督促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试行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将监管对象数据库录入比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情况纳入动态评议考核指标体系。将实行合格证制度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和产品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参评各类品牌和奖项、给予项目支持认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化基地、健康养殖场和申报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特优新农产品等事项的必要条件对未试行合格证制度的主体和产品,一律不准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一律不准参评各类品牌和奖项,一律不给予项目支持

 

 

 

 

 

 

 

 

 

 

附件1

 

叶县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

领导小组

 

 长:  (副县长)

副组长:兰世庆(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迎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元亨(县蔬菜办主任)

郭中贤(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员:黄红亚(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

王照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秋梅(县畜牧局副局长)

张俊杰县蔬菜办纪检员

张克超(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安委会主任)

            各乡镇街道主管副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兰世庆兼任办公室主任,张俊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附件2

 

叶县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1.试行合格证制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2.全面推行合格证制度,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3.落实合格证制度  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4.一张合格证,一份责任心

5.食用农产品带合格证上市,老百姓吃的安全放心

6.有了合格证,入市不用愁

7.放心农产品,从合格证开始

8.无证无市场,有证有销路

9.合格证是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的“通关文牒”

10.合格证是上市农产品的“身份证”,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

 

 

 

 

 

 

附件3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食用农产品名称:

数量(重量):

生产者盖章或签名:

联系方式:

产地:

开具日期:

我承诺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

    不使用非法添加物

    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

    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自检合格      □委托检验合格

□绿色食品      □有机食品

□农产品地理标志

注:1.鼓励纳入电子追溯的生产主体加施二维码,开具电子合格证。

2.鼓励生产主体将产品商标、认证标识等信息印制在合格证上,填制合格证顺序编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