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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ywzx-2015-00001 主题分类:县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5-12-15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叶县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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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办〔2015〕47号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叶县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筹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部门:


《叶县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0月20日


 

叶县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筹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省、市人社部门关于城镇居民相关居民医保政策等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实施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2016年,将全县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 基本原则


1.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


2.全面做好住院费用和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慢性病门诊费用报销待遇工作;


3.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二、参保对象、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参保对象


1.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城镇非从业人员;


2.各类在校学生、少年儿童;


3.本地城镇户籍及外来定居的未成年人(含新生儿)。


(二)筹资标准


1.各类在校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


2.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30元。


(三)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乡(镇、街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和各类在校学生于每年9—12月份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2.费用征收。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由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财政所人员负责征收。


(四)保障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居民医保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住院和慢性病以及普通门诊等医疗费用。


2.从2016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


3.扩大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城镇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扩大为: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症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血友病、结核病(监督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艾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重度以上)、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肺间质纤维化等16种。


4.生育医疗费和新生儿参保。参保居民计划内住院分娩,医疗费实行定额报销:顺产报销额度为600元、剖腹产报销额度为1200元。计划内分娩婴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参保之日起90天后方能享受医保待遇,且当年报销比例降低5%。


5.调整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


 

级别


医院级别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


(社区医疗机构)


200


85%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400


80%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600


75%


三级医院


900


65%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600


75%


三级医院


1200


65%


对按规定转往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省级三级医院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6.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1)筹资标准。人均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6元,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不再额外向城镇居民收取。


(2)保障范围。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3)保障水平。2016年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8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1.8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参加大病保险报销后当次剩余费用不再重复参与累计计算。


三、部门职责


人社部门做好我县范围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协调组织中小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卫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并配合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资金按时到位。民政部门负责对各类低保人员的认定,残联负责对重残人员的认定。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具体界定标准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医保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和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的参保任务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配。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将纳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的民生工作年度考核范围,对不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街道)和单位,县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镇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及时成立城镇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人员认真办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研究,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优质高效地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创新政策宣传和工作方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手段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广泛深入宣传,发挥基层干部、相关社会组织人员和居民积极分子的作用,深入社区,解疑释惑,充分调动居民参保的积极性,把宣传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城镇居民和社会各方面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这项工作。


(三)协调配合推进。各相关单位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工作中的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县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联系和协调,主动争取各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建立切实可行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发挥部门优势和作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县财政、卫计、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配合人社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指导检查等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稳步推进,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要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定期披露相关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