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盐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7月31日
叶县盐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盐穴地下空间及周边区域伴生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盐穴,是指在地下一定深度的岩盐资源采出后,最终形成的体积较大的地下空间。
第三条 盐穴地下空间及周边区域伴生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公共优先、综合利用,质量第一、确保安全,因地制宜、依法管理”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
第二章 权 属
第四条 盐穴地下空间及周边区域伴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县政府代为行使相关物权。
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利用盐穴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必须经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有偿使用。矿业权人不得擅自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将地下空间给他人经营、使用。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期满后,或者矿业权人停止开采矿产资源,因采矿形成的盐穴地下空间使用权由县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盐穴地下空间的土地权利确定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县域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利用盐穴地下空间进行储油、储气、压气蓄能等,或者以其他以任何经济用途进行开发利用的,必须经县政府批准授权后经营。
第五条 盐穴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单位,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单个地下空间登记为一宗地。
盐穴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对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和用途等进行初始登记,并注明“地下空间”。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盐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盐穴地下空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盐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按照已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方案合理开发,并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城乡建设、旅游发展、水资源开发、森林保护、防汛抗洪、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利用盐穴地下空间进行储油、储气、压气蓄能等开发利用的,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实施,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依法办理项目用地预审选址、立项、建设、用地、环保、地灾防治、水利、交通、安监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盐穴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出租或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后,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具体项目的供地方式,参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同等条件下,矿业权人可以优先取得盐穴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条 盐穴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取得费用以地下空间体积为依据进行计算,具体价格由市场评估决定。
以出租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每年缴纳年租金,并根据市场经济形势适时调整具体价格;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偿使用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
第十一条 项目配套设施地面占地和盐穴地表开采井口周边、输送管线为中心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依法取得,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政策办理征地补偿等有关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已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造成妨碍或实际损害的,使用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将盐穴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的,由县自然资源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对已开发利用的盐穴地下空间,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县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盐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叶县县域内盐穴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本办法对盐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发利用但未履行各类报批手续的盐穴地下空间,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补办。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盐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之前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