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文〔2022〕13号
叶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叶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顶山尼龙新材料开发区、叶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机关各单位,县管各企事业单位:
《叶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2022年2月24日
叶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为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我县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审批效率,推动工业用地“标准地”(以下简称“标准地”)出让,更好的服务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1〕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目标要求。2022年3月底前,平顶山尼龙新材料开发区和叶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作为试点先行先试,到2022年6月底前,对全县新增工业用地全面推行“标准地”出让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实现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交地即发证、拿地即开工。
“标准地”即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标准地”出让是指按照“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带“标准”出让土地,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企业按“标准”用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形成“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
(二)适用范围。“标准地”出让实施范围为开发区内的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区外的工业用地出让可参照执行)。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区域评估。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10号)要求,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统一组织对开发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作为“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制定的基础,供进驻的项目企业无偿使用。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有关部门和企业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
(二)完善用地指标。开发区管委会在完成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区域评估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控制指标要求,制定规划用地指标、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出、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标准等相关控制性指标。其中,县发改委会同商务局负责确定亩均投资强度、单位能耗标准等指标,制定产业准入条件;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确定规划用地指标,制定规划设计条件;县工信局会同税务局负责确定亩均税收、亩均产出等指标,制定相关用地条件;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确定安全生产要求指标,制定安全生产条件;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确定单位排放标准、环境标准等指标,制定用地环保条件;以上指标的确定,各职能部门应于2022年3月底全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全面推行前,反馈给开发区管委会,并办理相关手续。
各项控制性指标在制定完善前,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和《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豫国土资发〔2008〕21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亩均投资强度属三类工业项目的不得低于280万元/亩、其他类别工业项目一般不得低于234万元/亩;容积率为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不低于0.6、医药制造业不低于0.7、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不低于0.7、化学纤维制造业不低于0.8等,其他行业除生产工艺、安全生产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得低于20%;企业投产后的亩均税收,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3号)要求,每亩不得低于15万元。
(三)按标组织出让。县自然资源局确保“标准地”出让前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即权属清晰,征地补偿安置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且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开发条件。土地出让前,开发区管委会明确拟出让地块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相关控制性指标,申请“标准地”出让;县自然资源局编制相应地块的出让方案,并将控制性指标列入出让方案,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作为公开出让条件向社会发布公告。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在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同时,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2)和《“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件3),承诺履约兑现指标,明确违约责任。
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年设定,期满经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评估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续期手续。
(四)优化审批流程。借鉴“最多跑一次”改革经验,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开发区管委会选派专人无偿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或者部分审批事项代办服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3号)要求明确并公布“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及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用地企业在同步签订《承诺书》时,相关审批部门根据用地企业的信用承诺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等行政审批部门对“标准地”项目实行“一窗受理、联审联批”,企业从提出“标准地”申请到开工建设,程序办理时限力争压缩至5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拿地前,对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各阶段关联事项进行前置设计和预审;企业拿地后,并联办结规划许可、工程许可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办结,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
(五)达产对标验收。项目开工前,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工放线。项目竣工后,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县住建等部门开展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竣工联合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落实有关惩处措施。
项目达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协议》约定的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未通过达产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承担有关违约责任。整改后进行达产复验,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引导项目限期协商退出。
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开工竣工或者投产的,用地企业可以申请延期一次,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或者投产时间;逾期仍未开工竣工或者投产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约定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开发区管委会及时将《合同》《协议》履行情况纳入省“标准地”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平台,做到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实现部门联合监管和“云上管地”。县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工业用地开发利用企业承诺守信情况及按照《合同》《协议》开发利用情况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长文晓凡为组长,分管副县长常姣峰、平顶山尼龙新材料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李向伟、叶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樊亚杰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行政审批中心、县政府办公室人防办、县自然资源局平顶山尼龙新材料开发区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叶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标准地”出让工作,定期组织召开“标准地”出让联席会议,研究协调“标准地”出让有关事项,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督导各相关部门按要求推进实施。
(二)强化联合监管。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标准地”出让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投产运营等关键环节加强联合检查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违约行为,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标准施工建设。
(三)建立奖惩机制。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县发改委等部门负责对企业进行履约监管和违约追责,对如期履约的守信企业给予相关差异化优惠政策支持或倾斜,对未履行约定和承诺的企业依法依约要求其承担合同义务、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予以曝光公示,着力破解企业低效用地问题。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和新媒体等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发布出让信息和政策解读,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 1.叶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
3.“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4.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流程
附件1
叶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
成 员 名 单
组 长:文晓凡(县长)
副组长:常姣峰(副县长)
李向伟(平顶山尼龙新材料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樊亚杰(县先进制造业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马 晓(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付水生(县发改委主任)
薛 涛(县财政局局长)
王廷军(县工信局局长)
何宏伟(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滕跃峰(县住建局局长)
程慧香(县水利局局长)
王清伟(县商务局副局长)
娄 毅(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彭 可(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 航(国家税务总局叶县税务局局长)
王红旗(生态环境局局长)
李保军(县气象局局长)
崔晓鹏(县行政审批中心主任)
孙宏伟(县政府办公室人防办主任)
褚 萌(县自然资源局平顶山尼龙新材料开发区
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何宏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附件2
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
(参考范本)
甲方(开发区管委会):
乙方(土地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河南省节约集约用地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约定如下:
一、项目概况
乙方实施的 项目,所属行业为 ,项目总投资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注册资本 。项目选址于 ,用地面积 。
二、约定指标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万元/亩。
(二)亩均税收
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 万元/亩。
(三)能耗指标
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水平不高于 万元/吨标煤。
(四)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管控要求、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和行业准入要求(根据实际自行制定,须满足“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五)其他控制性指标
。
三、项目建设
(一)乙方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合同》和本协议约定执行。
(二)乙方必须按约定时间开工、竣工、投产、达产:
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 年 月 日之前开工。
2.乙方按照《合同》约定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3.乙方在竣工验收通过后 个月内投产。
4.乙方在投产后 个月内达产。
四、其他约定
。
五、项目验收
甲方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和叶县工业项目“标准地”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办法进行对标验收。
六、违约责任
(一)投资强度达不到约定指标的,乙方需追加投资直至履约,否则达产验收不予通过。
(二)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达不到约定指标的,给予一年整改期,其间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产业优惠政策。再次评价仍未达到准入标准的,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予以追缴,综合绩效评价降档。
(三)乙方未按约定开工、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构成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未按约定投产的,由甲方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乙方未按约定达产的,给予最长不超过 2年的整改期;整改后仍未能达产的,由甲方引导项目限期协商退出。
对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延期的,约定的时间期限可依申请相应顺延。
(四)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约定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说明和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立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壹份,报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备案各壹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时间: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时间:
附件3
“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参考范本)
开发区管委会:
为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依照签订的“标准地”《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本企业承诺如下:
1.承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严格按照承诺的各项指标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在按标施建、竣工验收、投产验收和达产复核过程中,接受并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全过程动态监管。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或按照承诺制有关程序管理。
3.严格遵守《合同》和《协议》相关要求,确保约定的目标如期实现。
4.本承诺未尽事项,以《合同》和《协议》为准。
5.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合同》和《协议》相关违约责任且你方有权不予办理、暂缓办理各项许可事宜。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与你方无关。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4日印发
《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叶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