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2017〕38号
叶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和清理规范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省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6〕7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豫政〔2017〕1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取消行政处罚事项3项、行政确认事项1项、其他职权事项1项;同时,对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及的1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予以清理规范,现予以公布。
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对权责清单进行相应调整。对决定取消的项目,一律不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要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律化水平。
附件:1.县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
2.县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2017年11月17日
附件1
县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
一、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取消行政处罚3项)
1.违反计划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子女的处罚
2.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罚
3.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罚
二、叶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取消行政确认1项)
1.组织机构代码颁证
三、叶县统计局(取消其他职权1项)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附件2
县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序号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编 码 | 中介服务事项 名 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 目 | 中介服务设定 依 据 | 处理决定 |
1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02-003-0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编制 | 县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七条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相关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