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2007】16号
叶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际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省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搞好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省发改价调【2006】548号)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平政【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对全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及征收办法和使用方向进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范围和标准
严格按照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和平政[2007]17号文件落实。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主要是旅栈、餐饮、娱乐、广告、房地产开发、电信、烟草、采矿等企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等。其标准是:
(一)旅栈业按经营收入的1.5%—3%计征。
(二)餐饮业按经营收入的0.5%—1%计征。
(三)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有限健身、文化娱乐及中介等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1%—2%计征。
(四)房屋出租(按出租柜台)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五)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0.5%—1%计征
(六)电力、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七)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矿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以资源回采率的高低为标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煤炭行业回采率在65%(含65%)以上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元;回采率在55%(含55%)—6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0元;回采率在45%(含45%)—5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20元;回采率在45%以下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30元,其它矿业(金、铁、铝、盐等)每销售一吨征收3—8元。
(八)烟草生产企业按纳税额的0.3%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0.15%计征。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工程总造价的0.1%—0.15%计征;
(十)水、电、气、热力等国家管理的商品定调价时,按调价总额的2%一次性提取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十一)为了安全、环保和保护、节约资源等目的对特殊产品和行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比列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公布。
二征收办法及财务管理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由县物价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征收范围中第1、2、3项由县地税部门代征;第4项由县房产部门代征;第7、8项由县国税部门代征;第9项由县城建部门代征;第5、6、10、11项由县物价部门代征;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管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三)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一律用财政统一票据,加盖“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财务专用章”,严格票据的发放和核销管理。
(四)价格调节基金每月征收一次。被征收单位和个人,每月末至次月的10日前应如实向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提供财务报表或收入情况等资料,按期缴纳当期价格调节基金。对逾期不缴或拒绝缴纳的,由物价部门依照《价格法》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征收决定或处置决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向
(一)报批程序
使用单位向县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调查测算,按基金使用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后,基金办与使用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使用范围
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5】928号文件精神,几个调节基金主要使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于政策性补贴。当地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贴。
2、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须品几个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相对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3、用于苦难群众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几个调节基金对对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4、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入,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5、用于城市副食品市场建设,建立农产品进城绿色销售平台,为城市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副食品,丰富群众的菜篮子。
6、用于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当肉、蛋、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大规模畜禽生产者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价格信息;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农产品的生产。
7、用于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代征单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手续费及任务完成奖励费用、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办公经费、政策宣传费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项目调研、专家论证、评审以及聘用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等费用。办公经费、代征手续费用和奖励费用安县政府有关会议纪要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叶县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叶政【2002】2号)同时废止。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