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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5-09-24 关键词:
叶政[2007]47号——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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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200747

 

 

叶县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支持、引导、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豫政【200525号、平政【200752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及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技术信息等服务。大力发展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践证明,发展合作社有利于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为纽带,引导农民自愿合作,加快农村经济体制和组织创新,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深化农村改革,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努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目标:35年时间,分乡镇、分行业培育出乡(镇)级示范典型专业合作社1820家,县级示范典型专业合作社56家,省、市级示范典型合作社12家。通过重点扶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增强其辐射带动能力,争取有20%的农户加入合作社,50%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农业合作社加工和销售,使我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得到较快发展,农产品品牌建设不断加强,带动农户能力和农民增收能力明显增强。

(三)基本原则:坚持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成员以农民为主题,农民成员应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合作社以服务其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实现自我服务,自我发展;重大问题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制;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措施

(一)强化内部管理,确保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

1规范管理,依法发展。对已具备条件的合作社,要及时召开设立大会,通过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制定财务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等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通过成立合作社;对已成立的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逐步修订完善《章程》,健全组织机构和各项财务制度,依法吸收成员,确保社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农民因地制宜地发展增收潜力大、技术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组织;对暂不具备条件,但具备合作性质的合作组织,要加以引导、规范和扶持,使其尽快成为带动农民致富的合作社。

2申请设立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准许其在规定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加大扶持力度,为合作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为高标准、高质量发展合作社,县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重点扶持那些工作开展较好的合作社并择优扶持其成为省、市级典型合作社。各乡(镇)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本乡(镇)合作社的发展。今后,凡合作社申报的项目,只要符合专项资金投向,县发改委、财政、农业等部门应优先立项。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合作社向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合作社,其销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农业产品,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收购的免税农产品原料,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加大金融信贷扶持力度。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研究制定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要简化审批手续,解决合作社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提供各种类型的低息贷款,支持合作社配建服务场所和农产品经营网点、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对规模较大的合作社,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金融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合作社组建多种农贷担保机构。允许合作社以自有资产抵押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4、在用地、运输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对合作社的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和服务网点用地,不改变农用地种植条件的,可利用农用地;需使用建设用地的,可租赁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用地指标可优先从“空心村”、砖瓦窑厂和工矿废弃地整治转换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中解决。在全县范围内要落实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

(三)切实履行职责,为合作社提供服务

1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要切实保障合作社独立自主地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挪用其财产和资金。纠风、农经、农监等部门要对向合作社的乱摊派、乱集资等违纪行为的监督管理列入日常工作,对涉及合作社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一律取消。对违法收费和集资,合作社有权拒绝缴纳。

2、构建良好服务平台。县农业(农经)主管部门要坚持分类指导,依法加大对合作社的支持和服务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完善县乡两级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加强辅导和培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动协调部门关系,及时为合作社提供政策咨询、价格信息、供求信息、科技信息等服务,指导合作社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产品分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支持合作社申报无公害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引导合作社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原产地标志。对合作社兴办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范围。

3积极引导,大力发展合作社。既要引导和鼓励农民自发合作、自主创办,又要充分利用和依托农村其他资源兴办。要加强经济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是各级农村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明白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联系和区别,处理好两者关系,达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目的。要引导和鼓励农村能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农技推广服务单位及供销合作组织等利用自身优势牵头兴办合作社。要有针对性地实行分类指导,对有一定发展基础的地方,重点在完善提高上下功夫;对发展滞后的地方,要加强引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发展步伐。

发展合作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完善合作社章程、健全合作社组织机构、普及合作知识等方面要加强培训指导。要切实转变职能,搞好生产经营、技术推广、信息交流、产品营销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供销、科协等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推进本行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发改委、财政、民政、科技、国土、水利、林业、农机、畜牧、交通、工商、国税、地税、质监、金融、电力、政法等部门都要增强对服务意识,为合作社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扶持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清情况,从现有合作社的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推广,推动全县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o 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农业  农民  经济  合作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14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