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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5-09-24 关键词:
叶政[2007]33号——叶县人民政府印发叶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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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2007]33

 

叶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叶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叶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o o七年八月七日

 

 

 

 

 

 

 

 

 

叶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政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法治、诚信和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政府有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开展所分管的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县长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负责县政府工作。

十、县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县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审计局在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二、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咨询、研究、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决策建议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十九、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效能监察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县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结合我县实际,适时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审查,并作起草声明。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及向市政府备案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在正式印发前提交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发布决定、命令和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在20日内依法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四、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经常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查机制。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常务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处、整改和反馈。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县政府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及阶段性工作重点,通过召开全县性会议和执法公文等形式,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三、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及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三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二)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有关全县工作的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六、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县政府办副主任及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乡(镇)长可以列席。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报请市政府、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各乡()政府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三十七、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县政府办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八、县长碰头会由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副县长及政府办主任参加,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科室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由县长、副县长通报上周所做的主要工作,提出下周主要工作的安排意见,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对县政府的下周日常工作做出安排。

三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确定,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审核后送会议召集人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涉及部门职责协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处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在送县政府领导签发前,应交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四十、尽量减少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凡县政府召开全县性的专业工作会议,由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临时召开全县性会议,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并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批准。

四十一、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各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四十二、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三、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紧急重大的或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四、来文均由县政府办公室受理,并按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呈县政府领导批阅。

四十五、县政府领导同志签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四十六、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决定、发布的命令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向市政府报送的报告、请示和意见,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由县长签署。

四十七、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由县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应当会签意见后,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或县长签发。其中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函件,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法公文在呈领导签发前,应交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签署意见。

四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注意行文效用,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要加大电子政务工作力度,加快完善网络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四十九、县政府部门代县政府草拟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可以提出建议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县政府协商或决定。

 

第十章  公务活动安排

 

五十、为保证县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乡(镇)、各部门组织安排的事务性活动。各乡(镇)、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有关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县政府,由县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五十一、县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县领导出席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

五十二、境内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县政府领导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县政府领导的,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把关,提出意见向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五十三、县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需要作新闻报道的,应通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联系安排。其新闻报道稿须经政府办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特别重要或领导有特别交代的新闻报道稿,由政府办主任或副主任审阅后送县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四、县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县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五、县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实话,察实情,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

五十六、县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五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五十九、副县长离叶出差(出访),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县长报告,并由有关工作人员把领导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县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

六十、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叶外出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报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8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