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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09-06-08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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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2008〕8号

叶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要求,根据我县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

《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建设用地或村内原有宅基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