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3月5日
叶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
实 施 细 则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2〕1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原民办(下放公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细则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2012年10月前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2012年10月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二、补贴标准与资金筹措
(一)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二)资金筹措。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测算基数的30%比例给予补助,市财政按2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余所需资金由县、乡(镇)负责按要求足额落实。
三、资金的发放与计发时间
(一)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2012年10月。
(二)补贴发放。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叶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彭德惠(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孙宝印(县委群工部部长)
高文克(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
娄彦平(县教体局党组书记)
田清林(县财政局党组书记)
成 员:马 晓(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刘兴文(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宁献业(县人社局局长)
丁宝东(县档案局局长)
孙霄峰(县维稳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娄彦平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也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的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县、乡(镇)教育部门要健全认定工作机构,成立相应的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部门分工
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抄送县人社、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负责将省、市、县、乡(镇)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县人社部门;县人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按月计发养老补贴。
六、认定办法
(一)政策依据
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2〕1196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教人〔2013〕89号)等文件规定进行,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程序。
(二)认定步骤
1.宣传发动(2013年1月10日—3月10日)。县政府召开全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各乡(镇)召开会议,健全工作机构,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做好有关解释工作。
2.个人申报(2013年3月11日—3月31日)。申请人向乡(镇)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乡(镇)初审、公示(2013年4月1日—4月20日)。乡(镇)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的身份和教龄进行初审,并将结果在乡(镇)政府、中心校、原居住地、原所在学校公示,时间不少于两周。同时,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包乡工作组,指导所包乡(镇)的初审工作,解决在初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4.乡(镇)认定(2013年4月21日—4月25日)。乡(镇)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查证、核实、公示情况,将初审结果汇总后,报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最终认定。
5.县级审核、公示(2013年4月26日—5月15日)。县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上报材料及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乡(镇)公示,时间不少于两周。无异议后,经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将最终认定结果上报市教育局。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参照以上程序进行认定。
七、工作要求
(一)搞好政策宣传,严格把握政策范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为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重要意义,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民心。乡(镇)可聘请部分热心公益的原民办教师代表为义务宣传员,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涉及面广、特殊情况较多、时间跨度大,把握好政策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前提。所有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及主管领导必须准确理解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到政策明晰、把握适度、解释清楚,妥善解决好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执行认定程序。为圆满完成这一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各乡(镇)担负着认定的具体工作,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个人申报材料规范、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手续完备。做到认定有依据、材料有签字、人人有卷宗,确保真实准确、规范有序的完成认定工作。同时,按照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信访维稳部门要全程介入,加强监管,确保不留后遗症。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享受养老补贴的资格。对取证对象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的,按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