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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商务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1-12-28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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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职权
类别

  责任
科室

  1

  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登记备案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其他职权

  市场体系建设股

  2

  企业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备案(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及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第三款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职权

  市场秩序股

  3

  开展预付卡企业的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 )

  行政检查

  市场秩序股

  4

  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

  行政检查

  商务稽查大队

  5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检查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行政检查

  市场体系建设股

  6

  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令2017年《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行政检查

  市场秩序股

  7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检查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 第 715 号)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行政检查

  商贸服务股

  8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处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市场体系建设股

  9

  企业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

  市场秩序股

  10

  汽车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市场秩序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