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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01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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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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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2MA462PD44E

法定代表人

张军

地址

平顶山市叶县建设路东高速口西一公里路北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叶环罚决字〔2021〕第17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李鹏飞 执法证件号:16040815022                   

 鹏 执法证件号:16040815071             

违法事实

2021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

主要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 行政处罚相对人基本信息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执法人员执法证 裁定基准 公示截图

处罚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标准,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和判定如下: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一般,裁量等级为1;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3、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5、违法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3;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已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通过

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捌仟柒佰伍拾元整(0.8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7-6

行政处罚机关

叶县环境保护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