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检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叶县天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2399596423F |
法定代表人 | 叶县天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地址 | 叶县盐城路东段路北(原神鹰盐厂院内) |
行政检查类别(日常检查、双随机检查) | 双随机检查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朝奇-16040813006;王凯-16040813013 |
行政检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
行政检查内容 | 员工社保交纳情况、员工工资发放情况(劳务派遣、公益岗) |
行政检查时间 | 2021-08-30 10:23:30 |
行政检查地点 | 叶县盐城路东段路北(原神鹰盐厂院内) |
行政检查结果 | 合格 |
行政检查机关 | 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