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司法局 叶县人民法院 叶县公安局
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为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及《河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拟在叶县范围内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任期及任职限制
1.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力。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力,同时应当遵守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等义务。
2.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3.已在其他县市(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得再在叶县人民法院担任。
二、选任名额
叶县今年计划选任人民陪审员120名。其中随机抽选96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24名。
三、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有时间和精力保证按时从事陪审工作;
6.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选任程序
(一)抽选和报名。
1.随机抽选。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量的十倍至三十倍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叶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截止时间以公告日期为准。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所在叶县司法局进行推荐,具体截止时间以公告日期为准。
(二)资格审查。
各相关部门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河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确定人选。
叶县司法局会同叶县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四)任前公示。
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及受理异议的部门和联系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有不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人民法院在公示期满后一个月内,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六)任命通知。
叶县人民法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应当提交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人选名单、选任情况说明等材料。叶县司法局配合县人民法院提供选任工作有关材料。县人大常委会依据有关材料,结合人民陪审员群众性、广泛性等要求,依法任命。
(七)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叶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后,应当依法进行就职宣誓。
五、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推荐表)》一式两份。表格可在叶县司法局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到叶县司法局领取。
2.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3.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经受理机关现场审核后返还。
采取线下和线上两种报名形式,线下报名地点:叶县司法局(昆阳大道北水闸红绿灯南100路西,117室人民参与促进法治和司法鉴定管理股),联系电话:18637562332;线上报名扫描公告上二维码。报名时间: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9月9日。
附件:
叶县司法局 叶县人民法院 叶县公安局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