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发改〔2021〕275号
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进一步做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400万以下建设工程),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二、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发改委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