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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02-09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叶县九龙绿地游园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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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人民政府

关于叶县九龙绿地游园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2021〕5号

  

     叶县云宫首府二期项目用地(叶县西城区D-07地块)用于叶县九龙绿地游园项目(含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第八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将决定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决定文件:《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叶县九龙绿地游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叶政〔2020〕11号)。

二、征收项目名称:叶县九龙绿地游园项目(含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

三、征收范围:东至云宫首府一期用地红线、西至政通街道路红线、南至光明路道路红线、北至九龙路道路红线。

四、房屋征收部门: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叶县九龙街道办事处。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七、签约搬迁期限: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0日为签约搬迁期限。具体签约事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完成搬迁。如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晚于该时间的,评估报告送达后10日该户签约期满。

八、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叶县云宫首府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1年2月9日 

 

           叶县云宫首府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平政〔2013〕25号)、《平顶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平政办〔2017〕77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组织实施

(一)征收主体和实施主体

征收主体:叶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叶县九龙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县司法局、公安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二)签约搬迁期限

协商期限:本项目协商期限为20日,具体起止日以拟征收公告公布之日算起。

签约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20日,具体起止日在征收决定下达后以征收公告公布之日算起。

搬迁期限:本项目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20日,具体起止日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临时过渡期限:本项目暂定临时过渡期限为12个月。

(三)按时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户的奖励。

(四)整体项目签约奖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整体签约时,已签约的被征收人可享受每户5万元的奖励。

二、征收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费用。

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

货币补偿方式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经被征收人选择评估公司作出征收价值评估,征收部门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形式补偿的方式。

产权调换方式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经被征收人选择,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的方式。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被征收房屋及不可移动附属物价值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价值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以及其他不可移动等附属物的价值单独评估确定,并在评估报告中标明,房屋征收时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二)搬迁补偿

被征收房屋按照合法建筑面积,以2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安置房为期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

特殊生活困难家庭搬迁补助:

被征收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如约完成搬迁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公示3日无异议后,另行给予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搬迁补助费。

1.被征收人为军(烈)属的;

2.被征收人或其同住的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身患重病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3.房屋征收期间,被征收人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被征收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确有困难的。

对已通过审核确定的特殊生活困难家庭,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与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签署“特殊生活困难家庭帮困补助确认书”,街道办事处在该户按时移交腾空被征收房屋后按确定金额发放补助金。

(三)临时安置补偿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被征收人常住户籍登记人口中年满70周岁以上的,或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另行增加300元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为现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屋的,对自行解决过渡的被征收人,逾期期间按相应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自行安置奖励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情况给予适当安置奖励。

(五)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奖励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方式,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后的住房为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1的比例进行;

2.产权调换后的住房为高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

3.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小区普通商品住房的评估单价进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缴纳差价。

4.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屋与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但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差价。

(六)安置房屋

    1.安置房屋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机构按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2.住宅安置房屋为高层房屋的,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交付。

(七)非住宅房屋补偿方案

非住宅房屋补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参照房屋价值的5%再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奖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指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被征收人的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

2.具有合法的非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3.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登记及纳税证明文件。

4.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无正常营业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行业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6个月。

生产经营者属承租、借用被征收房屋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者自行依法解决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的处理。

需要搬迁机器设备的,在协商期限内,可以参照房屋搬迁费标准协商确定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仍按住宅补偿),符合上述规定的,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营业面积每平方米100-300元的适当补偿(具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候选评估机构名录。

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未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以50%以上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后的过半数的选定意见选定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没有形成多数意见,当获得有效选票的评估机构不少于3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从有效选票中以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当获得有效选票的评估机构少于3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从公布的候选评估机构中以抽签或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提前3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随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二)房屋评估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房屋性质、用途和面积的依据: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为准;面积均以建筑面积计算,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三)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安排估价师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接受咨询。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3日内予以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复核评估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五、司法途径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申请行政强制。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县人民政府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并将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三)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说明

(一)本方案中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计算相关补偿、奖励和补助的金额时,所采用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含室内装修等不可移动附属物的评估价值。

(二)就近地段是指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叶县基准地价中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级别相差不超过一个级别的地段。

(三)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计户。

(四)本项目房屋征收实行“依法征收、阳光补偿”,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评估结果(含装修)、补偿结果(包括补偿协议签订、安置房屋使用、补偿资金支付等情况)等相关信息将全部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等方式予以公布,接受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其他

(一)征收设有抵押权或被采取司法措施的房屋,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执行。有纠纷的房屋委托公证机关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安置费作公证提存后先行征收。

(二)本方案公布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房屋、突击性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各户水、电、气表等由各户主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结清、注销手续。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被征收人或者其委托人的联系方式变更的,请及时告知(九龙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6117966)。

(五)办理征收补偿手续需知:

个人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共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离婚证)、经公证的证明材料。

单位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及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等。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