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税务机关对税控服务单位的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条 监督检查采取社会监督与内部监督、被动监督与主动监督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为确保我局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制度有效实施,我单为成立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股,具体负责监督检查的牵头工作。其他各单位按照具体工作安排配合法制股完成自查检查工作。
第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涉企服务单位上报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
(二)负责对各单位自查的情况进行核实和问题反馈。
(三)负责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四)负责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第五条 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社会监督。定期召开座谈会,收集群众意见,主动公开涉企免费清单,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二)内部监督。不定期开展内部涉企收费清理工作,联合业务股室及税源管理分局针对新用户不定期进行自查工作。并及时向县局督审部门上报自查结果。
第六条 各单位对在监督检查活动中收集到的意见要认真进行梳理,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和落实,及时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