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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9-12-27 关键词:
关于对2019年全省“三散”污染治理专项督察任务交办单调查处理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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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省“三散”污染治理专项督察任务交办单》(编号:D410400000000201912230004)于12月24日收悉。针对反映问题,我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县环保局、九龙街道和县自然资源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是否属实

现场核查,反映的“叶县气象局西100米处,沥青厂生产时烟尘较大,气味难闻。双违拆除时未拆彻底。10月份开始偷偷生产,严查时关停”,部分属实。

二、区域分布

农村地区

三、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该公司全称为平顶山市昊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位于叶县九龙街道办事处大南村,法定代表人王广勋,总投资800万元。主要产品为:沥青混凝土和水泥稳定碎石。该项目于2016年11月25日在叶县环境保护局备案,文号:叶环〔2016〕212号。生产工艺:石子、砂→输送→烘干→提升→筛分→沥青→加热保温→搅拌→成品;水泥、碎石→输送→搅拌→分装→成品。原辅材料为沥青、水泥、石子、砂。主要生产设备有:冷料斗、燃烧器、皮带输送机、水泥仓、搅拌机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有:车辆冲洗设施、脉冲袋式除尘器+15米高排气筒、旋风除尘器+脉冲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15米高排气筒、料棚内安装喷淋雾化设施。2018年7月10日通过县环保攻坚办无组织排放验收。

该企业于2016年7月17日取得叶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符合叶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2016年9月28日取得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放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编号:豫平叶县制造201620606),2016年10月17日取得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关于叶县昊佳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规划拟选址意见》。

现场调查时,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

1.反映的“沥青厂生产时烟尘较大,气体难闻”问题,不属实。该公司使用燃料为天然气,不会产生烟尘,搅拌缸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排放。由于行业特点,生产原料为沥青,虽经处理,厂区内存在一定异味。

2.关于“双违拆除时未拆除彻底”问题,部分属实。2014年4月,叶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叶县城关乡大林头村村民胡自立擅自占用该村集体土地进行施工建设,随即进行了立案查处。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叶县城关乡大林头村村东,郑水线公路北侧,东邻耕地,西邻耕地,南邻郑水线公路,北邻沟,占地面积14076.84平方米(折合21.11亩),其中(203)村庄用地1746.21平方米(折合2.62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906.09平方米(折合1.36亩),(031)林地11424.54平方米(折合17.14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国土资源局对该企业下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叶国土资罚﹝2014﹞28号),处罚内容为“一、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746.21平方米土地处以: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的1746.21平方米村庄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5238.63元。二、对不符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2330.63平方米土地处以: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906.09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2652.25元;3.对非法占用的11424.54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91369.32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19287.20元”等,后因该企业逾期未执行,县国土资源局向叶县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叶国土资申﹝2014﹞68号),将该案件移送进行强制执行,现正在办理中。

2019年6月份,根据《叶县2019年集中清理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百日行动》要求,九龙街道集中力量对辖区内违法占地和卫星图斑显示占用基本农田建筑物进行拆除。平顶山市昊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占地21.11亩,实际厂房占地10亩(含村庄用地2.62亩),下余11.11亩闲置。实际厂房占地10亩中卫星图斑显示监测面积4.9亩(主要是厂区西半部分料场)涉及占用基本农田0.79亩,剩余5.1亩为主厂房用地(土地性质为林地和村庄建设用地)。2019年6、7月,九龙街道监督该企业把涉及卫星图斑占地4.9亩之上厂棚等建筑物自行拆除(拆除后通过经市县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剩余部分该企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由于2019年全县土地使用指标用完,该企业未能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手续。该企业2020年元月开始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3.反映的“10月份开始偷偷生产,严查时关停”问题,属实。12月4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有擅自生产现象

四、整改措施

一是县环保部门对该公司的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和水泥稳定碎石生产线主控室实施查封(叶环查字〔2019〕7-1号)。二是县环保等部门强化对该公司的日常监管,杜绝擅自恢复生产。三是已经拆除过的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有关标准加强日常监管,防止反弹。四是对未拆除拟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部分,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其在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五、整改时限

2019年12月25日前对违规生产行为整改到位。

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六、整改情况

一是该企业已被及时查封停产。二是该企业正在积极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问责情况

鉴于该企业有关违法行为,对负有监管责任的九龙街道办事处大林头南村党支部书记杜进良提出通报批评,由该街道纪工委对网格长胡雪侠、网格员李遂国进行诫勉谈话,并要求以上三位同志写出书面检查在街道网格员大会上进行通报。

 

责任单位:叶县环境保护局  九龙街道办事处  叶县自然资源局

人:周红叶  王要杰  何宏伟

 

 

2019年12月27